经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朱振国至沭阳县汤涧镇双窑村后东组被害人陈尚喜家中,盗窃其东屋床上纸箱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2月1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朱振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法律链接: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