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查明:2017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宜强在宿迁市宿豫区来龙镇、沭阳县悦来镇等地,多次实施盗窃,涉案价值一千九百余元。
2019年3月27日,沭阳人民法院判决陈宜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一千元。
法律链接: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