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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毛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宣判
2019-05-13 10:24:00  来源: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12日沭阳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毛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起诉至沭阳县人民法院。2019年2月22日,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犯罪嫌疑人毛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毛某。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认定:2018年12月19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毛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自他人处以2包软中华香烟换取的约0.3克冰毒中的约0.2克冰毒出售给滕某。

  法律链接: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编辑:乔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