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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2019-11-01 09:51:00  来源:宿迁市检察院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洪检行公

  [2019]32132400011号

  泗洪县环境保护局:

  有市民投诉泗洪县大楼街道小楼村民委员会对面的废塑料回收场,场内加工废塑料,污染环境。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2019年3月27日,据市民反映泗洪县大楼街道小楼村民委员会对面废塑料回收场,场内加工废塑料,污染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19年4月1日,承办人检查现场发现,场内杂乱堆放着收购来的废旧塑料桶、瓶等;场内有用来加工机器,机器旁有蓄水池,内蓄满黑色废水及漂浮的塑料碎渣,蓄水池内的污水直接由地面流入场外的水沟中,其它加工用具散乱摆放在现场。沟里的水是黑色的,现场充斥着刺鼻的臭味,导致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并持续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关于废塑料回收与贮存要求的规定:“废塑料的回收中转或贮存场所(企业)必须经过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审批,并有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和设备;废塑料的回收过程中不得进行就地清洗,如需进行减容破碎处理,应使用干法破碎技术,并配备相应的防尘、防噪声设备;贮存场所必须为封闭或半封闭型设施,应有防雨、防晒、防渗、防尘、防扬散和防火措施;不同种类、不同来源的废塑料,应分开存放。”综上,位于泗洪县大楼街道小楼村民委员会对面废塑料回收场,场内加工、贮存废塑料等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及行政规章的规定。

  本院认为,废塑料加工利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防止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及《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第8条规定,你局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监督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局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对位于泗洪县大楼街道小楼村民委员会对面废塑料回收场加工、贮存废旧塑料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19年4月22日

  编辑:臧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