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宿检民(行)行政违监[2018]32130000001号
宿迁市洋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你单位未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本院遂立案审查。
现查明:宿淮铁路下行右侧K165+500处有一废旧铁塔,产权(管理)单位不清,塔高约15米,距铁路坡脚7米,处于失养失修状态;目前铁塔锈蚀严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遇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可能导致铁塔倾斜或倒塌,极易侵入铁路界限,危及铁路运行安全。该区域位于宿迁市洋河新区郑楼镇秋庄村,隶属于你单位辖区。2016年11月14日,上海铁路局新长工务段为此向你单位发函,请求协调处理未果。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第三十一条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行政法规,涉案废旧铁塔处于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界限内,逾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且年久失修现状存在危及铁路运行安全;你单位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铁路安全负有保障责任,但你单位至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宿淮铁路运行安全风险持续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特向你单位提出以下检察建议:
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与铁路运输管理部门协调处理涉案铁塔,维护铁路运行安全。
请在收到本检察建议后二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本院。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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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馈,检察建议发出后,相关单位积极落实整改,取得较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