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泗检行公
[2019]32132300033号
泗阳县交通运输局:
本院在履行检察职责中发现,你局对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却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能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本院依法进行调查。现查明:
2018年9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开展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该《通知》剑指无照经营、非法经营、偷税漏税等成品油市场乱象,要求交通、公安、环保、商务等部门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该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取得了一定成绩,打掉了一批非法运输、销售成品油站点。但从2019年3月开始,非法运输、销售成品油现象又呈抬头之势。尤其是泗阳火车站南面约十公里长的国道 “343”线两侧有十余个无证无照流动油罐车、黑加油站,有的黑加油站甚至设立在居民家中。
2019年4月至5月间,本院多次安排人员察看上述路段非法加油站点、非法加油车辆情况,发现上述非法站点及非法加油车辆比较稳定,均在十个以上。这些非法加油站点、改装的加油车无防雷、防静电措施、无消防器材配套,安全隐患十分巨大。而汽油、柴油又是危险易燃化学品,一旦遇到火源,不仅危及正在加油的车主,同时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该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你局公布的权力清单,权力基本编码0202461000号: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使用无效许可证、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本院认为,你局对管辖范围内非法运输经营危险货物包括汽油、柴油以及轻质燃料油等,未依法、充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非法运输经营危险货物行为呈上升趋势,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单独或联合公安、环保、商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常态化开展对辖区范围内非法运输经营成品油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全力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