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起的标题是“对不起,我们不能撤稿”。写完意识到不妥——做了该做的,对任何人没有也不该有歉意,也就谈不上“对不起”。
今天说的是一个有关新闻伦理的话题:媒体要不要“听命”新闻当事人?在道理上,这本不是一个问题,但涉及具体事儿,有时连媒体人自己也二乎。前几天,一个年轻的记者同行说了这么件事:一位车主买了辆新车,过了不短时间车内异味儿还挺大,上网一搜发现,很多买这款车的车主都碰到同样问题,厂家用的装饰材料不合格。车主多次联系厂家希望退车,厂家置之不理,车主向法院起诉,并投诉到媒体。开庭时,记者旁听了庭审,之后采访双方写好报道。没想到,稿子都上版了,记者接到车主电话,说厂家有和解意愿,希望报社撤稿不发,“这个时候发稿,等于火上浇油,和解可能就黄了”。
“稿子最终发了,但我还是有些纠结。我也知道媒体有独立性,不能‘听命’当事人。不过,如果真的因为一篇报道‘搅黄’了双方和解,又觉得有点儿对不起当事人。”同行说。
“报道发不发与和解成不成之间的关系,是当事人的判断还是事实?”我问。
“不清楚。”同行答。
“如果是判断,他的判断不一定准确。我反倒觉得,舆论关注有助于推动解决问题,包括和解的达成。车主之前数次试图和厂家沟通,厂家态度傲慢,如今肯坐下来谈,除了败诉风险,舆论压力也应该是重要原因。如果早有媒体报道,厂家也不至于多年‘店大欺客’。”我说。
“但发了报道,厂家被激怒,不和车主谈了,这种可能毕竟存在。”同行说。
“是有这种可能。如果厂家这么做了,只能说明它不理性。媒体能因为有这种可能而放弃发稿吗?抑或等双方谈不成了再发?真这样的话,媒体就不是社会公器,而是成了‘私人家丁’了。
“其实,还有一种可能:厂家以不发稿作为和车主和解的条件,让车主和报社沟通撤稿。”我说。
“车主没明说,但话里话外有这意思。”同行说。
“那就更不正当。为了一名车主的‘利益’(成功和解)而压下报道,厂家使用劣质材料的真相不为人知,结果只能是更多人上当。媒体这么做,是对自身职责的背离。”
“这些道理我都懂,但报道毕竟始于当事人提供线索,不应该尊重他的意愿吗?”同行仍有不解。
“正当意愿当然要尊重,但媒体独立性决定了,在是否发稿、何时发稿等问题上,新闻当事人的‘干涉’是不正当的。当事人提供线索是报道的起点,但有些时候,记者经过调查,发现事实与当事人反映的并不相符,报道会对他不利,此时,当事人多会希望记者放弃采访。如果事情牵涉公众利益,能听他的吗?”我说。
看年轻同行释然,我告诉他:“以后再碰到这种事儿,你不用纠结,明确告诉他‘很遗憾,我们不能撤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