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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训练营存在安全隐患应退款
2024-03-20 09:2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0年12月,原告曹某通过抖音了解到被告某健康管理公司的减肥训练营广告后报名入营训练,原告支付3万余元用于购买训练课时、私教服务等。2021年6月,某媒体发表新闻报道,载明:近期在各大短视频平台不断出现一家名叫某训练营的推销广告,3000元一个月,包吃包住,还能帮学员减掉几十斤的肉,吸引全国各地的人去健身减肥。其中有学员在训练营里某天中午吃饭时打到的鱼块上有疑似蛆一样的白色虫子,并把照片发到了训练营微信群。发现相关问题后,记者立刻将此事向当地执法部门反映。某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表示,这家训练营食堂的各项操作严重违规,无食堂经营手续和工作人员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场要求某减肥训练营的食堂立刻停止经营,接受调查。原告知晓报道后便不再回营接受减肥训练服务,原告预付款中剩余未消费训练课时共计1.8万余元。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评析】

  近年来,随着减肥人群的增多,减肥、健康管理行业也蓬勃发展,但是减肥、健康管理行业的资质、服务水平也参差不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与减肥、健康管理机构通常采取预付式消费模式,消费者先交钱,后逐步享受服务,经营者在合同履行中取得了更多主动权,当出现经营者违约时,消费者退款往往比较困难。

  本案中,某健康管理公司被媒体曝光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食堂各项操作严重违规,无经营手续和工作人员健康证明,硬件设施严重不符合要求,经行政机关查处要求该食堂立刻停止经营,接受调查,致使原告在被告处接受减肥训练服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判令经营者退还剩余费用,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各自义务。现因被告减肥训练营的食堂已被媒体曝光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被行政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接受调查,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在被告处接受减肥训练服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退还剩余服务款项及预付定金的诉请,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某健康管理公司返还曹某服务费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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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