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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4-03-15 17:38:00  来源:宿迁市检察院

  2024年3月15日,是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的主题是“激发消费活力”。

  近年来,宿迁市检察机关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以捍卫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主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药安全犯罪,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与食药安全监管部门协同努力,优化消费环境,以检察力量为消费者权益保驾护航。接下来,让我们通过鲜活的案例,感受检察机关履职尽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担当作为。

  案例一 从业禁止,不能有漏网之鱼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食品行业从业禁止行政公益诉讼案

  主要事实:陆某曾因使用罂粟壳制作调料生产、销售面皮,经法院判决,被责令禁止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3年3月15日,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专项监督活动,发现陆某仍在其门店从事面皮经营活动。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调查处理陆某从事面皮经营活动问题。同时,检察机关将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的19名食品安全犯罪未被判处从业禁止,也未受到从业禁止行政处罚人员线索,移交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2023年8月,行政主管部门先后对19人作出食品经营禁止从业行政处罚,陆某主动退出面皮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对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相关人员实行从业禁止、终身禁业,是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等“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强化对违规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畅通信息衔接渠道,规范食品药品安全市场主体准入,彻底堵塞食品药品领域从业禁止监管漏洞,保障群众食品安全。

  案例二 3D眼镜,影院必须免费提供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主要事实:针对消费者反映,部分影院在电影票上标明“3D眼镜自备或购买”,不提供免费3D眼镜供观影者使用,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的情况,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排查整治辖区内影院不提供免费3D眼镜的违法情形,并加强对电影院提供的其他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处理结果: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5家电影院进行全面检查,核实确均存在违法行为,依法组织相关电影院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要求立即整改并提供免费3D眼镜供消费者观影使用。

  典型意义:3D眼镜是观看3D影片的必要条件,应当包含在电影院提供的观影服务范围内,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电影院单方面通知不提供免费3D眼镜的行为系以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本案的办理,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对优化消费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三有偿餐具,消费者有权说“不”

  宿豫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餐饮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主要事实:针对消费者反映,宿豫区某餐饮店仅提供有偿的餐具,未提供无偿的餐具供消费者选择,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情况,宿豫区人民检察院就餐具收费问题与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磋商,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能,及时整改,规范餐饮店收费行为。

  处理结果: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一次性餐具消费情况开展整治工作,发放宣传册200余份,张贴海报50余份,检查餐饮经营主体278家次,责令整改27起。

  典型意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作为餐饮经营者,提供收费餐具的同时,也应当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按需选择。部分就餐场所长时间不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侵害的不仅仅是个体利益,而是所有消费者的群体利益。本案的办理,依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其他餐饮业市场主体起到了警示作用,进一步维护了市场秩序。

  案例四购买减肥“神药”需谨慎

  马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期间,马某某明知从他人处购买的“老中医”、“中医世家”、“特供”等多款减肥产品中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淘宝等网络渠道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8万余元。经鉴定,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处理结果:2023年8月10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同时,对于马某某通过网络渠道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令马某某承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和销售价款三倍赔偿金的民事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西布曲明中含有控制神经中枢的成分,长期服用可导致眩晕、抑郁等精神症状,增加患心血管疾病等风险,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对于非正规渠道销售的各类“减肥神药”,广大群众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针对在减肥药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成分,危害公众身体健康问题,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追责功能,加大侵权人违法成本,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和警示作用。

  案例五 “自制”的胶囊

  李某某等人妨害药品管理案

  基本案情:2018年至2022年,李某某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在其家中利用石臼、塑料板等工具,将购买的治疗风湿骨病类西药研磨成粉与玉米淀粉、川穹等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并装入其购买的空心胶囊,命名为“复方通痹灵胶囊”,以专治风湿腰腿疼的药品名义向马某某等人销售1.8万余袋,累计销售金额为37万余元,非法获利8万余元。马某某加价对外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元。周某多次帮助马某某设计、印制上述胶囊的标签、说明书共计1万余张,非法获利1000元。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长期服用上述药品,足以危害患者身体健康。

  处理结果:2023年11月24日,宿城区人民法院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对四名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八十四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其余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药品安全责任重大,事关群众生命健康。检察机关提醒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应通过合法、正规渠道采购药品,严禁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守护群众生命健康。广大群众更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药、科学用药,保护好自身健康和安全。若发现有销售未获批准生产的“药品”、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的“药品”,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反映。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