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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骨灰失窃 家人空拜六年
2021-08-13 11:0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2009年,某社区居委会与被告郭某签订了一份《公墓转让管理协议》,约定将案涉公墓转让给郭某经营管理,郭某成为公墓管理人,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2011年,原告吴某等兄妹四人在郭某处购买了墓地用于存放其母亲丁某的骨灰盒,并每年向郭某缴纳管理费。2014年12月,郭某接到一来源不明电话,对方称自己从郭某看守的公墓偷走了两个骨灰盒,并向其索要3万元。郭某未答应盗墓者的要求,并选择了报警处理。对方使用的是假号码,案件一直没有侦破,骨灰盒也因此下落不明。

  郭某并没有将骨灰盒被盗事宜第一时间告知原告方,而是将墓地外观用水泥修复,这样一来在外观上就看不出墓地里骨灰盒缺失,导致原告方多年来一直对着空墓祭拜。直到2020年1月后,政府因建设用地需要要求公墓搬迁,郭某不得已才告知原告骨灰盒早就于多年前被盗的事实。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郭某和社区都认为自己没有侵权行为,双方都不愿意赔偿,郭某认为骨灰失窃的损失应当由偷盗者赔偿,社区则认为应当是郭某赔。

  滨海法院审理后认为,骨灰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物品,是死者祭奠、追思的寄托。骨灰盒在2014年丢失时,郭某不仅没有及时将骨灰盒被盗事宜通知死者近亲属,反而采用掩盖手段隐瞒该事实,导致兄妹四人在多年时间内对着空墓祭拜。该行为不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还严重伤害了原告的精神利益,理应承担法律责任。承办法官查明了社区已经转让墓地管理权,且该公墓已经搬迁,政府补偿的相关费用全部由郭某领取等事实,最终判决郭某作为公墓的实际管理人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判令被告郭某给付原告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有损害即有赔偿。我国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一切合法权益。

  主审法官结合法律进一步解释说,本案系因骨灰被盗引起的死者近亲属的情感损害,较为罕见。案件审理中,根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审判宗旨及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依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于这类特殊类型案件周密论证、大胆裁判,对死者近亲属的情感利益予以了有力的救济和慰藉,实现了个案中的公平与正义。

  编辑:孙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