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通过爬虫软件从700余家商贸网站下载已经公开的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企业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邮箱、QQ等信息,向他人出售,销售获利400余万元。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收集和出售的是企业联系人个人信息,该信息在网络上高度公开,其公开的目的是希望为他人知悉,因此王某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未经被收集者的同意擅自收集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属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达到情节严重,王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企业信息中联系人的信息包含了公民的姓名、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邮箱等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其次,王某收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没有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没有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且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属于违反国家规定。
综上,虽然公民个人信息属于公民的隐私权,但该权利并不因为公民自愿将其随企业信息公开就不受法律保护。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