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某、陈某某等5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案,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涂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6千元。被告人赵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6千元。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