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经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宿豫区人民法院以孙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4至2017年间,被告人孙光利用担任宿豫区丁嘴镇纪委书记、镇长、宿迁市电子商务产业园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便利,骗取、侵吞公款,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在审查起诉环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孙光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