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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检说案】为报复,放火烧毁85吨棉花!该判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放火罪?
2020-01-21 15:27:00  来源:宿迁市检察院

  为报复公司老板娘,放火烧毁仓库85吨棉花,燃烧的浓烟不仅进入紧密相连的车间,而且使公司租赁的大楼也存在被烧毁的危险,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

  日前,宿迁市中级法院采纳市检察院抗诉意见,以放火罪判处梅某有期徒刑十年。

  案件回顾

  纺织公司员工梅某由于做事不够勤快和细心,经常被老板娘当众批评,其感觉没面子,便产生报复心理。

  2017年9月25日,梅某到公司仓库,用打火机点燃仓库内的棉花,致85吨棉花被烧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7.5万元。

  当天,公司负责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侦查,公安机关发现梅某有作案嫌疑,于9月26日将其抓获归案。

  2017年12月19日,沭阳县检察院以梅某涉嫌放火罪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放火的仓库与周围建筑物相对独立且具有封闭性,被告人梅某在仓库内的放火行为不能体现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梅某有期徒刑四年。

  收到法院判决后,沭阳县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罪名及适用法律错误。2019年3月11日,该院通过沭阳县法院向宿迁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经审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5日决定支持抗诉。在列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时,宿迁市检察院朱良平检察长阐述该案的抗诉理由,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梅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的判决内容,并以放火罪判处梅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抗诉意见认为

  1.一审判决认为本案被纵火仓库相对独立不能体现危害公共安全特征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到被纵火单位本身的人员和财产安全即具有公共安全属性。案发时车间内有大量机器设备并堆放了大量易燃棉纱,包括梅某在内的3名工人仍在作业。上述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已经具备公共安全属性。

  2.一审判决认为本案被纵火仓库具有封闭性与事实不符。被纵火仓库与生产车间仅一墙之隔且相互连通,仓库棉花点燃后不久即导致生产车间断电,并有大量烟尘涌入。火情完全有可能向生产车间以及整栋厂房蔓延。生产车间内有贵重机器设备及大量棉纱等易燃物,原审被告人的纵火行为令包括车间内正常作业的工人和大量机器设备在内的公共安全法益面临现实危险。

  3.一审判决违背了竞合犯处断原则。原审被告人梅某的纵火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放火罪,是想象竞合犯。依据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本案应定性为放火罪。

  4.一审判决定性错误导致量刑畸轻。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多种证据证实,被告人梅某的放火行为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其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放火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罚,应以放火罪论处。

  编辑: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