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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检说案】言语冲突引校园纠纷,社会大哥助斗殴“升级”
2020-01-21 15:33:00  来源:宿迁市检察院

  校园,承载着青葱的岁月,绽放着纯真的笑颜,流动着青春的往事。校园生活是跟着朋友在放学后背着书包一路走着去食堂,是在课间与好朋友站在过道上聊些有的没的,是在晚自习期间大家一起沉浸在无边的“题海”中。

  校园的故事很多很多……校园生活中承载着很多很多美好的事情,但也发生着许多小遗憾。

  在今年的6月份,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聚众斗殴的案件。小东是某高中学生会干部,在一天晚上到同年级宿舍查房的时候,发现两个同学在走廊里说话对其进行劝导管教,后小东与对方小雨发生语言冲突,在调解未了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周日到小广场在再谈。周日当天中午犯罪嫌疑人小雨纠集小段等七八人与犯罪嫌疑人小东纠集的小天、小伟等十几人在小广场上斗殴,其中小东通过初中同学小天找来社会上所谓的“大哥”,持匕首等工具参加斗殴,致二人轻微伤。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这是一句人人都知道的老话,在处理矛盾时,因为一时冲动,小雨、小东以及所纠集的同学们发生了违法犯罪的行为。

  2019年8月19日,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对该4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及不起诉训诫,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训诫会,并委托沭阳县司法社会服务中心对四人进行跟踪考察帮教。

  讲义气

  不是聚众斗殴的借口

  不是违法乱纪的托词

  如果遇到朋友找你壮胆,搓搓对方锐气,请劝朋友以和平途径解决问题。

  如果正巧遇到有人打群架,更要立刻报警,也许你就拯救了某个人的未来。

  同时,在校生不宜与社会人员交往过密。

  阳阳说法:什么是聚众斗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什么是撤销附条件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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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寄语

  “冲动是魔鬼”,因为受了一点委屈或吃了一点亏,就采用暴力手段去反击,只会害人害己。本案中,由于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处理事情方式不当,以及盲目的讲哥们儿义气,使得自己坠入了违法犯罪的深渊。检察官也提醒大家,遇事一定要冷静,要用文明语言进行沟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避免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同时,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千万不要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过密。那些你以为的“朋友”或“大哥”,在影响你学习的同时,还容易把你引入歧途。

  编辑: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