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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甘心返还前男友购房款,两姐妹打假官司双双获刑
2019-07-04 17:00:00  来源:宿迁市检察院  作者:宋广超 汪玉泉

  2019年6月3日,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收到了一起虚假诉讼案的一审判决书。被告人陈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刘某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前男友索要购房款

  “检察官,我要控告我的前女友陈某。她跟她家里亲戚合伙打官司想霸占我的房子,请你们一定要为我做主。”2018年7月9日一早,情绪激动的孙某来到沭阳县检察院一边反映着问题,一边从包里掏出控告材料,接待他的检察官正是该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王科长。王科长一边安抚着孙某的情绪,一边认真地聆听和记录着孙某的诉求。

  王科长将相关控告材料认真梳理了一遍,认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问题,在请示分管领导后,他将相关材料转给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并电话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司迎松。司迎松拿到控告材料后仔细审查,并将案情向分管领导汇报后决定立案受理。当天下午,司迎松便带着检察官助理前往该县法院调取此案相关民事诉讼卷宗材料。

  卷宗材料显示,2016年6月,孙某与陈某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孙某出资57万元全额购买商品房一套登记在陈某名下。2017年初,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后孙某索要购房款不成于当年4月将对方诉至法院,同月法院判决陈某全额返还孙某购房款。2017年4月10日,刘某(系陈某表妹)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返还50万元生意借款,后经法院调解结案,同年6月,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全陈某名下的房产(孙某出资所购)。

  证据材料有造假嫌疑

  

  “陈某从事什么工作?是否有生意上的债务?刘某经济实力怎么样?从事什么工作?银行里有无大额存款?”带着一系列疑问,司迎松带领助理分别到陈某、刘某户籍所在地社区及银行调查走访。

  经过调查发现,陈、刘并未经营任何生意,刘某只是普通上班族,经济实力一般,并无大额存款。相关证据显示陈、刘二人之间的民事诉讼证据材料有造假嫌疑,司迎松决定与陈某、刘某进行谈话询问,但陈某对被控告事实矢口否认,而刘某也借口外出不接受谈话。

  2018年8月7日,司迎松将已收集的相关犯罪线索移送该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就该案民事判决部分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公安机关立案后随即开展侦查,并邀请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该院刑检一部检察官及时了解案情,并就案件侦查方向、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检察建议。但是在侦查阶段,在与陈某的七次讯问谈话中,她对虚假诉讼一事始终予以否认;而犯罪嫌疑人刘某在归案后,对于伪造欠条,虚构债权制造虚假诉讼的事实及细节供认不讳。

  两被告人追悔莫及

  

  该案提请审查逮捕时,由该院刑检一部检察官汪玉泉与其助理负责。二人拿到卷宗材料后仔细审查,考虑到侦查阶段陈、刘二人的态度,汪玉泉和助理讨论后决定先行讯问刘某,根据讯问情况,再制定针对性策略对陈某进行讯问。

  在讯问刘某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得知刘某家人因其帮陈某打官司而被刑事立案后,曾到陈某家里讨要说法。办案组决定以此为突破口对陈某展开讯问,对陈某行为起因、结果、造成的伤害进行分析。在情理法的攻势下,陈某将相关犯罪事实和盘托出,其交代如果没有其他债权人,变卖房子所得款项就会全部返还给孙某,为了能留下一部分卖房款,才想出让刘某告自己的法子来。据此,检察院决定对陈某批准逮捕,对刘某不予批准逮捕。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陈某配合其家人主动将购房款及溢价款全额退给孙某,并取得孙某书面谅解。承办检察官考虑到案件事实已查清,结合两名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认为此案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条件,两名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接受检察官的量刑建议。

  5月21日,沭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两名被告人泪流满面,再次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法院当庭宣判,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律链接】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专家解读】虚假诉讼罪的认定:

  一、“提起”民事诉讼

  成立虚假诉讼罪,要求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所谓“提起”,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作为原告,基于某种事实,向法院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其中的诉讼请求没有特别限制,既可以是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如请求法院确认某公民失踪或者死亡;也可以是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如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还可以是请求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请求离婚。

  二、提起“民事诉讼”

  成立虚假诉讼,要求行为人提起的是“民事诉讼”,即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各种诉讼,不包括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但是,应当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因为,行为人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包括了提起民事诉讼。至于行为人所提起的民事诉讼处于哪一种具体程序,以及何种案由,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成立虚假诉讼罪,要求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众所周知,任何民事诉讼的提起,都需要有事实和理由,否则就不能满足诉讼请求。所谓事实,是指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如合同纠纷中,合同签订、履行的时间、地点,合同内容,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等,就属于事实;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造成的损害后果等,也属于事实。理由,指提出诉讼的原因与法律依据,如要求对方赔偿,是因为对方侵害自己的人身,造成健康损害;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是因为对方迟延交付货物;如此等等。显然,理由只是一种价值判断,而不是事实本身。正因为如此,即使事实相同,人们提出的理由也可能完全不同。所以,《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没有表述为“以捏造的事实理由提起民事诉讼”,只是要求“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只要行为人提出的事实是真实的,即使理由是虚假的,也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行为人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只要没有捏造其他事实,就不可能成立虚假诉讼罪。因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判断结论,也可谓提起离婚诉讼的理由,但不是事实本身。

  编辑:乔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