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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宿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9-03-05 14:59:00  来源:宿迁市检察院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将办案过程转化为最生动的普法实践

  提要

  谁执法谁普法,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将办案过程转化为普法过程,围绕争议焦点在庭审现场实时普法、精准普法: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法制负责人等190多人列席旁听庭审;庭审全程微博直播,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等十余家媒体现场采访;4月8日,检察日报头版头条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题对此案宣传报道,同日,最高检官方微信转载,彰显了“将每一次办案和监督转变为最生动的普法实践”的检察办案价值。

  案情故事

  2016年1月至3月间,盗伐者仲某在沭阳县盗伐树木444棵,其中253棵属于生态公益林。2017年3月7日,仲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二万四千元。但案发后,沭阳县农委作为林业主管部门,并未依照《森林法》规定作出责令补种或代为补种的行政处理,导致林业生态资源处于受侵害状态。

  经指定管辖,2017年9月29日,宿城区检察院依法向沭阳县农委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行政措施修复受损林业资源”。沭阳县农委在法定期限内拒不作出行政处理。经省院批准,宿城区检察院以沭阳县农委不作为损害社会公益,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8年4月2日,该案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监督亮点

  对沭阳县农委提出的“刑事处罚后不能进行行政处罚”,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三款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对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的违法者具体职责有:一责令补种,二没收或者变卖所得,三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四对拒不补的,代为补种,后追缴代履行费用。本案中,仲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对照上述法律并根据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法效果吸收、折抵原则,沭阳县农委仍负有对仲某责令补种树木或代为补种后追缴费用的行政职责;且责令补种树木的行政处理方式更侧重于恢复性和教育性,符合生态发展理念和司法要求。故沭阳县农委不能以刑事处罚后不能进行行政处罚为由免责。

  办案的同时,该院将“案件办理”与“普法宣传”融为一体,让行政机关“刑事处罚后不再行政处理”这一观念彻底扭转,让受损生态得以修复,让检察机关“公益代表”这一神圣使命广为人知,践行了精准办案、办典型案的工作要求,实现了“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办案效果和普法目的。

  社会影响

  1.刑事处罚后行政处理再发力,“零起点”办出“精准度”。作为宿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该院主动作为,在无借鉴、无参考的情况下准确适用法律,成功办理该案,让行政机关“刑事处罚后不再行政处理”观念得以扭转。

  2.案件办理与普法宣传齐头并进,“小案件”办出“大影响”。将庭审现场变成普法第一课堂,代表委员、行政执法机关法制负责人等190多人旁听庭审。全程微博直播,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等媒体专题采访。最高检官方微信转发报道,检察日报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题在头版头条对此案进行宣传报道,被各地借鉴运用,产生了广泛影响。

  3.刑事公诉与行政公益诉讼双轮驱动,受损生态得以修复。判决生效后,监督沭阳县农委采取措施,补植复绿,2700棵生态公益林被补种,受损生态逐步得以修复。11月7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委主任委员莫宗通、省检察院汪莉副检察长率省人大代表现场查看修复情况。

  4.检察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通力协作,“法、纪”共护公益。判决生效后,沭阳县纪委、监委对县农委林果中心主任章某作出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对时任县农委党委书记、主任司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县农委党委、林果中心党支部进行问责。

  编辑:乔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