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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公示
2021-04-20 15:50:00  来源:宿迁检察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整顿,根据《宿迁市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实施方案》《宿迁市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将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表率作用不强,宣传引导不够,检察人员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的;2.检察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3.检察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5.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或者接受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的;6.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7.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8.向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9.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不力,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10.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11.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整治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和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检察人员经商办企业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4.检察官配偶、子女担任宿迁市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宿迁市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5.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的,违规买卖股票或者其他证券投资的;6.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正当经济往来行为的;7.检察干警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8.检察人员或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三)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的对象提请减刑、假释未能发现的;2.对服刑期间多次减刑且减刑频次过快的情形未进行调查核实的;3.对监狱提请罪犯的减刑、假释卷宗未进行实质性审查或审查不严格的;4.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5.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法违规“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四)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有案不立整治重点:1.对控告、举报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移送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监督不力;3.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不移送相关部门,对发现的普通犯罪案件或线索不审查、不移送公安机关或不履行监督立案职责;4.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或起诉的案件不受理或不录入检察机关统一应用业务系统长期搁置;5.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线索不受理、受理后不审查或审查后应当立案不立案;6.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7.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进行审查;8.案件线索受理(职务犯罪线索除外)、立案情况不按照规定录入检察机关统一应用业务系统,体外循环。

压案不查整治重点:1.立案后不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对易灭失的证据不及时调取,侦查取证走形式,怠于侦查;2.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对新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线索不继续侦查;3.对刑事检察部门要求补充完善的证据、补充侦查不按照规定期限补查完毕;4.审查起诉中对具有查证可能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或其他犯罪事实不补充侦查;5.对符合起诉条件的通过延期、空退等方式久拖不决甚至超期办案;6.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审查、核查等问题;7.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有罪不究整治重点:1.在职务犯罪案件摸排、侦查过程中通风报信,帮助串供、做伪证;2.违规适用取保候审,对该逮捕的案件不批准逮捕或不决定逮捕,对已经查实的职务犯罪不依法移送审查起诉;3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违反规定撤案或作不起诉处理,或减少犯罪事实、改变罪名,重罪轻诉;4审查起诉过程中,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漏罪、漏犯不依法追究;5.对人民法院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不依法抗诉,不发再审建议;6.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

(五)整治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检察人员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3.检察官离任后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4.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者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5.检察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六)整治涉案财物历史遗留问题历史遗留刑事诉讼案件逾期应处理未处理涉案财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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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