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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检察机关举行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2024-04-30 10:22:00  来源:宿迁市检察院

  4月28日,宿迁市检察院举办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宿迁全市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2023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聚焦时代热点、民生堵点、维权难点,在延伸监督触角,尊重民事诉讼规律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对弱势群体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维护特殊群体权益,共办理支持起诉案件209件220人,帮助追讨薪酬、赔偿等639万元,办理支持农民工讨薪案件152件,助力挽回劳动报酬447.12万元,为支持起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金30.5万。1个案例被最高检评为2023年度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1个案例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举办“检察为民办实事”主题采访活动中做交流,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形成支持起诉工作协作机制成果8份,相关经验做法在省级以上媒体宣传7次。

  全市检察机关坚持能动履职,稳妥拓展支持起诉受理范围,认真抓好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为重点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配合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出台《宿迁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支持起诉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联合人社、住建等部门印发《关于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工作协作的意见》,构建覆盖市、县、乡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支持起诉三级网格长联动机制。聚焦残疾人、“宝妈”、老年人等社会特殊群体诉讼维权案件,拓展妇女就业权益保护、大学生暑期工兼职、军人军属权益维护等领域的支持起诉工作,在更多领域保障劳动者权益。

  全市检察机关坚持多元参与,共建支持起诉协作“朋友圈”。一方面持续优化内部协作机制,坚持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一体履职,建立了完善的线索双向移送机制、案件流转机制,全市基层检察院均设置农民工、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申请支持起诉专门窗口。另一方面,主动加强外部协作,全市基层检察院均与法院、人社、民政、妇联、残联等单位出台支持起诉的文件或形成配合机制,建立诉讼困难群体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办理反馈、联席会商、矛盾化解等工作机制,坚持多部门综合履职,共绘权益保障的“同心圆”。

  全市检察机关坚持多措并举,着力提升支持起诉办案质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将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与公开听证、检察和解等程序有效衔接,对于诉讼请求简单,双方争议不大的简易劳资纠纷案件主动适用“听证+和解”工作法,促进矛盾化解。建立全流程办案机制,完善“支持起诉+法律援助”“支持起诉+司法救助”“支持起诉+诉后跟进”等联动机制,打造特殊群体“多维度”权益保障模式,做好支持起诉“后半篇”文章。

  案例一

  大学生暑期兼职遭欠薪,支持起诉能动履职护民生

  ——熊某某等16人与某健身中心、娄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2023年暑假,熊某某等16名在读大学生欲利用假期打工赚取学费,其通过某APP了解到某健身中心招聘健身卡销售员,遂经娄某某面试入职。完成工作后,熊某某等16人多次向某健身中心及娄某某索要薪资未果。2023年9月,熊某某等16人在泗洪县人社局的引导下向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熊某某等16人因长期在校生活学习,缺乏社会经验及法律知识,诉讼能力较弱,其向雇主追索兼职薪资符合支持起诉条件,遂依法受理。检察机关采取询问当事人、核查证据等方式,对欠薪主体、金额等事实进行审查,发现某健身中心将健身卡预售业务外包给娄某某,娄某某以该健身中心名义进行招聘、宣传、组建微信工作群,工作场所也由健身中心租赁并挂牌,熊某某等人与该健身中心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健身中心及娄某某虽未出具欠据,但娄某某在微信群中公布了工资表,并承诺付款,工资表记载16人的工资总额共28000余元。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建议熊某某等人妥善保存微信原始记录,并截屏打印、固定证据。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某健身中心及娄某某应对熊某某等16人的劳务报酬承担共同给付责任,遂于2023年11月8日向泗洪县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诉讼期间,法、检两院多次联合调解未果,泗洪县人民法院遂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支持熊某某等16人的诉请。

  判决生效后,某健身中心及娄某某均未主动履行判决。检察机关迅速跟进,一方面,在督促履行未果的情况下,及时提醒熊某某等人通过申请强制执行实现债权;另一方面,主动与法院沟通,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及时立案并采取执行措施。2024年2月22日,泗洪县人民法院成功扣划某健身中心存款,并向熊某某等16人全额发放。

  为全力推进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工作,泗洪人民检察院积极构建“多元化”协同机制,牵头与法院、人社局等7家单位会签了《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强化线索移送、规范支持程序、推动矛盾化解,形成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合力。同时,建立“支持起诉+法律援助”“支持起诉+司法救助”“支持起诉+诉后跟进”等联动机制,打造特殊群体“多维度”权益保障模式,全方位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

  案例二

  维护女工生育保险待遇,支持起诉联动助解困境

  ——施某与某单位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支持起诉案

  施某系某单位职工,2020年因生育休产假,期间,该单位按月发放其工资共7100余元。施某于2023年6月离职后,得知其生育津贴已发放至原单位,且金额已超出其产假期间领取的工资,遂要求原单位补发超出的部分。某单位以施某产假期间已足额领取工资和绩效,依“惯例”不再发放生育津贴为由拒绝支付。施某遂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施某为失业“宝妈”,家庭负担重、维权困难,其诉求符合支持起诉条件,遂予以受理。检察官积极走访人社部门,核实施某生育津贴具体金额;到某单位调取施某产假期间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明细,核实该单位生育津贴发放流程及标准;向医疗保障部门查询该单位近三年生育津贴发放情况。查明施某生育津贴金额为18898.9元,产假期间共领取工资及绩效7183元,确认了该单位未足额发放生育津贴的事实。

  2024年3月6日,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向泗洪县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并依托“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开设“绿色通道”,与法院联合开展调解。针对某单位提出其系“遵从惯例”的辩解,检察机关向其释法说理,阐明生育津贴系由国家社保机构发放,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拖欠,对超出工资的部分应予支付。针对某单位要求施某返还离职后单位因工作失误为其多缴纳的6个月社会保险金,法、检两院积极引导施某返还。经联合调解,某单位同意补足应发生育津贴,施某也同意返某单位为其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双方达成和解。

  结案后,考虑到待业的施某依然面临着一系列的生活困难,检察机关再次联系社保中心询问失业救助金领取流程,并引导其向人社部门申领失业救助金1.1万余元,同时将该救助线索移送给县妇联,切实对受困妇女进行联动帮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部分单位落实生育津贴发放不到位的情形,存在扣发、少发的现象,通过部门联动、支持起诉、参与调解等方式推动矛盾化解,依法保障妇女权益。同时,检察机关做好支持起诉后半篇文章,对有救助需求的妇女,通过引导申请失业救助金、司法救助等方式开展多元救助,全方位维护妇女权益,彰显检察温情。

  案例三

  支持起诉,沭阳检察为保洁员解“伤”忧

  ——张某与某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支持起诉案

  张某系沭阳某单位保洁员,2021年2月,其在工作期间不慎摔伤,经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等程序,认定张某为工伤致八级伤残。张某住院期间,医疗费等花费合计20余万元,某单位以不是工伤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赔偿。后张某于2022年1月向某仲裁委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请求未获完全支持。

  2023年2月,张某向沭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审查。该院认为,张某主张的交通费、加班费等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应予支持。2023年4月,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诉讼过程中,为促进矛盾纠纷及时化解,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主动联合法院开展调解工作,经多方努力,张某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对其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因张某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已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条件。为此,检察干警查找多份生效判决,向张某释明相关情况,降低了张某的诉讼预期。张某主动降低赔偿金额预期,用人单位也从人道主义出发,在仲裁裁决书基础上多支付了3万元,并在一周内将全部款项支付到位。

  考虑到张某目前的家庭困难情况,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为其申请司法救助金2万元。值得一提的是,在拿到赔偿金后张某主动联系沭阳县人民检察院退还了之前发放的司法救助金,表示希望救助金可以帮助更有需要的人。

  保洁员因工伤不能劳动又支出20余万元医疗费用,两年未得到赔偿,让本就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为抓手,为弱势群体维权提供帮助,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同时,在履职过程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法院协作配合,凝聚调解合力,促成双方和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四

  农民兄弟遇“薪”愁,支持起诉解“薪”忧

  ——姚某等3人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

  2022年7月至9月,姚某、杨某、王某三人受雇于李某在宿豫某工地从事墙壁粉刷工作。工程完成后,李某尚欠三人劳动报酬共计2.5万余元,姚某等人多次催要无果,于是向宿豫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24年1月5日,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支持起诉工作衔接机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宿豫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姚某三人均为进城务工人员,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匮乏,维权能力较弱,务工收入系家庭主要生活来源,其中一人还身患重疾急需用钱,符合支持起诉条件,遂予以受理。检察机关向双方当事人核实欠薪基本情况,雇主李某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对欠款数额有异议,出具欠条后其已通过转账支付方式偿还5000元。该院充分发挥民事调查核实权,向银行调取李某转账流水记录,发现确有5000元转账事实,但转账日期在本案欠条出具之前,现姚某尚欠25000余元劳务工资款未能偿还。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应当对姚某三人承担报酬给付责任,便作出支持起诉决定。

  2024年1月30日,检察干警受邀参加该案调解工作,在乡贤调解员、法律援助律师、检察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李某当场支付部分欠款,并就剩余款项达成短期还款协议该起矛盾纠纷成功化解在诉前程序。2024年3月,李某按约履行调解协议,还清全部欠款,并向姚某等人表示歉意,希望以后继续合作。

  该案办结后,检察机关在皂河庙会现场针对农民工务工问题开展“流动式”普法宣传,通过发放维权宣传手册,介绍农民工讨薪典型案例等方式,普及依法维权知识,提高工地日常打卡签到、索要工资凭证等意识。同时向用工单位宣讲建筑劳务行业劳动保障相关法律知识,从源头根治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

  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一个个小家庭幸福冷暖,更关系民生保障大计。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中,应尽可能为劳动者减轻诉累,以最快最优解方式帮助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在确保农民工顺利拿到工资的同时,不影响其继续提供劳务工作的机会,推动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矛盾化解,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编辑:孙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