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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未成年人电子烟犯罪的治理路径
2022-12-20 16:3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电子烟是一种模仿卷烟的电子产品,对青少年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可逆的危害,国家明令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近年来,电子烟行业发展迅速,甚至发展出掺入含有大麻素类精神活性物的“上头电子烟”等新型毒品,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带来威胁。

  根据司法办案实践,笔者认为涉未成年人电子烟犯罪的治理困境主要有以下几点。

  电子烟非法交易屡禁不止,规避手段推陈出新。司法实践中,有些涉毒人员通过网上购置“打孔装置”,实现自行添加雾化物,为合成大麻素烟油等毒品带来便利。此外,基于产业特质,电子烟生产、销售等行为呈现出极强的隐蔽性,取证困难,对相关违法犯罪的打击工作面临挑战。

  “两法衔接”不畅,法律法规滞后。作为新兴业态,电子烟行业的监管缺乏实务操作规程。同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不畅。

  猎奇心理驱使,个人抵御能力差。从司法实践看,未成年人对吸食电子烟的认识不够全面,防范能力较为薄弱,很多未成年人尚不清楚电子烟的具体特点及现实危害,对于涉毒电子烟产品识别能力较差,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为有效打击涉未成年人电子烟违法犯罪的力度和效率,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构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体系。未成年人禁烟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离不开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和努力。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以能动司法履职,承担起司法保护的职责。可以依托“法治副校长”相关工作,定期在辖区中小学校开展宣传,以案释法,以法说理,向中小学生讲解吸食电子烟的危害,增强未成年人识别抵制电子烟的意识和能力。同时加大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违法行为的告诫宣传,引导各类销售主体坚守底线,积极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的社会化治理体系。

  凝聚法治合力,践行能动司法。进一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及电子烟管理等相关规定,畅通“两法衔接”渠道。检察机关应当能动履职,牵头建立内外协调配合机制,细化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责分工、处置程序和责任后果,提升法律规范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针对涉电子烟案件和新型毒品发展特点,加强分析研判,提高新型毒品打击和预防工作的精准度,以“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深入开展诉源治理,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禁毒综合治理。针对电子烟行业不规范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发挥未成年人公益诉讼职能,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履职,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共同补齐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治理短板。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