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聚焦监督主责主业,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需要不断提升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能力。只有不断提升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能力,才能实现良好的检察监督效果。具体而言,可以从五方面提升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能力:
一是获取分析信息数据的能力。法律监督通常可以分为依申请启动的法律监督和依职权启动的法律监督。依申请启动的法律监督,存在明确的申请人,可以较好地解决监督线索来源问题;依职权启动的法律监督,则需要检察官从海量信息中及时发现监督线索。按照宪法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行政执法活动、诉讼活动等实行监督,这就决定了检察官面对的是不同部门、不同环节和不同领域的海量数据。通过传统的人工方式审查发现其中的监督线索显然是不现实的,必须充分应用大数据分析技术,通过偏离度分析等从中发现可能违法的行为,由此提高监督效率,扩展监督范围和监督效果。如,对于每年数量巨大的民事诉讼案件,如何发现存在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等情况,要求检察人员一件一件查阅并不现实,只有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才能从中筛查出可能存在错误的案件,然后进行重点跟进监督,方能实现全面监督与个案监督的良好结合。
二是解决监督事项专业问题的能力。法律监督关系可以分为三部分,即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事项。监督事项,主要是指监督对象在履职用权过程中的执法司法活动,这些执法司法活动本身具有专业化特点。如,对食品、药品领域执法监督,因为食品、药品领域的专业性,检察官需要深入了解食品、药品专业知识,还要深入了解食品、药品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否则,难以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实质性监督,也难以判断案件是否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虽然可以借助专家进行相关鉴定,但专家鉴定意见本质上仍是一种“专家证言”,对其审查判断仍需要检察官拥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三是调查核实的能力。检察监督不是一种泛泛的监督,而是针对性很强的具体监督,监督的手段不仅包括建议权,还包括一定的决定权。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以内决定立案。对于监督事项,不能等、靠、要,更不能完全寄希望于监督对象的配合,只有不断提高检察官的调查核实能力,通过自己调查核实,发现事实真相,确保监督有理、有力、有节,才能实现监督效果最大化。
四是依法规范监督的能力。法律监督权既是权力也是责任,检察机关在进行法律监督时需要更新观念,严格依法规范监督。首先要依法监督,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监督,不越权、不滥权;其次要规范监督,监督不能代替监督对象的执法,不因监督而对正常执法司法活动造成干扰,保持监督的谦抑性;再次要注重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如对在监督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等必须予以保护,不得滥用。
五是沟通协调的能力。法律监督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法律监督的目的在于实现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在法律监督过程中,需要与监督对象保持良好的沟通协调,充分了解对方行为的理由和依据,灵活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法院、检察院应当建立完善沟通联系机制,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促进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依法有序稳妥开展。在沟通联系过程中,既要有原则性,坚持法律原则,坚持依法监督;又要有灵活性,不拘泥于特定的形式,充分考虑不同监督事项的特殊性和具体情境等,通过良好的沟通协调实现最好的监督效果。
此外,在强化检察官五种监督能力的同时,也应充分发挥检察辅助人员的作用。当前,检察辅助人员的招录与检察官后备力量的招录并没有严格区分,可以借鉴域外经验,从不同领域的专业人才中招录检察辅助人员,发挥其多领域、跨专业的优势,更好地协助检察官进行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律监督。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