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刑法与道德政治哲学的关系
2018-02-09 08:55: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王水明
    英美刑法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但从英美刑法的总体来看,仍然囿于正统的刑法理论之中。而美国著名刑法学家道格拉斯·N·胡萨克教授另辟蹊径,从道德和政治哲学角度入手,对英美正统的刑法理论提出了诸多批评,从而构建起其心目中的刑法理论,即“修正的刑法理论”。有关这一理论的详细内容,集中反映在胡萨克教授所著的《刑法哲学》一书之中。
  《刑法哲学》紧紧围绕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展开论述,其中心命题是:刑事责任一般原则的阐释和适用,应当以道德和政治哲学为前提。对于英美正统的刑法理论,即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作者将其归纳为八项:合法性原则、犯罪行为原则、犯罪意图原则、同时发生原则、危害性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辩护原则、证明原则。一方面,作者对上述八项原则给予了总体肯定,但另一方面,作者对上述原则又多有突破和异议,从而为我们描绘了其理想中的“修正的刑法理论”的完整画卷,从中让我们充分领略了作者深厚的理论功底、广博的法学知识和扎实的论证水平。
  作者的刑法哲学的一个基本论点是: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是“正义的需要”,而正义则是指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整个刑事责任基本原则的核心是限制国家当局滥用刑罚”,违反了这一原则就是对人权的侵犯,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必须充分尊重个人的基本权利。循着这一基本论点,作者对其刑法思想展开了逐一论述:
  “修正的刑法理论”之基础——道德与政治哲学。作者认为,追求刑事责任的前提,就是必须有犯罪存在。至于什么是犯罪,作者明确:“依我之见,只有有罪过的、应受惩罚的、非道德的行为才应当被认定为犯罪。这种原则乃是修正的刑法理论的核心所在。”故而,作者的结论是,道德与政治哲学乃是评价行为有无罪过的准绳。“刑法理论如果不承认并发展与道德和政治哲学的密切关系,它就会可悲的残缺不全。”很显然,在作者看来,刑事责任对道德政治哲学具有依赖性,如果离开了道德政治哲学,就无法解释国家为什么将一些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将一些行为不规定为犯罪。
  “修正的刑法理论”之核心——控制原则。有关犯罪行为和控制原则的论述,可以说是作者最具特色的刑法理论。一直以来,英美正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的成立,必须由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部分组成;且犯罪行为要件,即表述为没有犯罪行为就不能追究责任的原则。对此,作者认为,把犯罪行为要件作为对现行刑事实践的描述性归纳与作为正当刑罚的规定性前提条件,两者都是有问题的。基于此,作者提出了“无行为的刑事责任”这一命题,以解决不作为、身份犯、持有犯等刑事责任问题,并主张以“控制原则”取代犯罪构成中的行为要件。
  “修正的刑法理论”之延伸之一——因果关系。正统的刑法学家们一直将因果关系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要件。对此,作者并不认同:“也许,比尔兹利案、琼斯案和奥斯特琳达案提供了非因果关系的控制说明……重要的是,正是这种联系,在修正的刑法理论中,应当起着刑事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的作用。不论在这些案件中行为和危害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都不应因不公正而排除刑事责任。”作为总结,作者主张用控制原则取代正统刑法理论的因果要件,“在经受精确分析方面,与因果关系的概念相比,控制概念绝无丝毫逊色。”
  “修正的刑法理论”之延伸之二——实体辩护。从实体辩护的逻辑或结构而言,这种辩护可以分为三类:否认、证明适当、辩解。关于这种分类法,作者认为既有优点也存在问题。其以举证责任为例,指出:相比传统观点(指证明适当和辩解归于被告人,有很大的自由度)而言,“无罪推定”观点(指将所有的实体辩护的举证责任归于控诉方)和“较大包含较小”观点(指宣布辩护完全无效的权力越大,则其选择分配举证责任的方式的权力就越小)虽然比传统观点更为可取,但是这两种观点都不是运用了辩护分类所认可的区别理论,因此,这种分类法作为一种帮助分配举证责任的有用手段是值得怀疑的。最后,作者的总结是:关于实体辩护分类的阐述和运用,还需要刑法理论的进一步修正。
  纵观全书,作者的基本立场是:“修正的刑法理论”不应当全盘摒弃英美正统刑法理论,而是要识别和保留其合理内核,在此基础上,重建刑法与道德政治哲学的紧密关系,抛弃刑事犯罪构成的二元结构模式,代之以控制原则为核心,并将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统一于控制原则。总的来说,作者勇于对正统刑法理论提出挑战,并提出独树一帜的刑法理论,就此而言,该书仍不失为研究犯罪理论的必备工具。
  (作者单位: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臧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