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治理中承担重要职责。近年来受经济形势变化等因素影响,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破产案件亦成为虚假诉讼“重灾区”。
破产案件虚假诉讼常见情形
1.通过伪造、变造债权凭据等方式进行虚假债权申报。2.以隐瞒真实情况或捏造事实作出的法律文书申报债权。3.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捏造对债务人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4.隐瞒债务偿还情况,虚增债权金额。5.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等。
检察监督实践障碍
破产案件民事虚假诉讼存在隐蔽性强、手段多样、关联案件多、证据核查难等特点,给检察机关精准、有效开展监督带来困难。
一、线索发现难。破产案件民事虚假诉讼大多为双方恶意串通,隐蔽性高,当事人更不可能主动“投案”。单方捏造事实也大多发生在企业负责人在外“躲债”,破产管理人对虚报债权的真实性难以查明。二、调查取证困难。实务中,部分债权申报人以有生效法律文书为由,拒不配合提供相关基础法律关系材料,管理人无法对债权进行充分的实质审查。检察监督介入破产案件,开展调查核实的手段和刚性不足,若当事人不予配合,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三、监督效能不足。破产案件虚假诉讼不仅是检察监督新领域,还涉及到民刑交叉问题,对办案人员能力要求较高。检察监督多停留在个案监督层次,没有形成系统的类案监督方法,难以开展“深层次”监督。四、与相关主体衔接不畅。1.与破产管理人衔接不畅。破产管理人作为“吹哨人”,对虚假诉讼甄别起着重要作用。破产管理人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后,如何高效便捷地移交检察机关处理,并配合开展调查取证,缺乏有效衔接机制。2.与法院缺乏信息共享机制。
高质效检察监督完善路径
探索破产管理人检察监督机制
将检察机关纳入破产管理监督体系,建立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督促依法履职尽责,进一步压实管理人防范虚假诉讼责任,形成“破产管理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三位一体破产管理监督体系。
建立检察机关债权审查机制
破产管理人认为存在虚假诉讼风险的破产案件,申请检察机关介入,以破产参与主体作为调查重点,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确认债权、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破产撤销权之诉等虚假诉讼高发节点进行监督。
完善与其他主体衔接协作机制
1.发挥破产管理人协会作用。检察机关可与破产管理人协会建立关于破产案件办理的配合协作机制,重点聚焦办理破产中虚假诉讼和“逃废债”情形的监督和治理。
2.检法携手共治破产案件虚假诉讼。建立虚假申报快速核查机制,法院定期向检察机关抄送破产案件清单,发现债权人通过伪造、变造相关凭据等方式进行虚假申报,第一时间通报检察院核查,必要时协调公安机关同步介入。
完善虚假诉讼民刑衔接机制
破产案件中民事虚假诉讼大多涉嫌虚假诉讼罪,应当把握整体协调、合理救济的原则,可以考虑“先民后刑”办案理念,优先启动民事再审程序,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对民事案件查明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后续移送刑事犯罪案件线索的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