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民事检察和解作为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路径,是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笔者以为新时期推进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可以依托如下支持体系。
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为民事检察和解的运行提供了专业的平台。借助平台的整体公信力,开展和解工作,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可,从而进一步疏导情绪,提高和解的成功率。依托综治中心集群众诉求、矛盾调解、法律援助、诉讼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优势,为争取属地机关的协作配合提供了便利条件,有利于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借助综治中心专业的调解力量及在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社会帮扶、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支持资源,弥补检察机关在专业领域上的不足,提升民事检察和解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检察机关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的实践为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提供了坚实支撑。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是检察机关为适应司法办案的新形势,高质效完成法律监督职能作出的调整,可以为推进检察和解提供更多内部助力。一体履职要求检察机关在内设机构之间实现横向联动、各级检察机关实现纵向上下一体以及各业务部门纵向贯通、横向衔接、区域联动。综合履职要求检察机关完善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凝聚监督合力。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的实践,使检察机关的工作理念、制度机制、队伍素能等方面都得到了提升,为推进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提供了强大的组织保障、业务保障和管理保障,形成了系统化、高效化的实践支撑体系。
制度供给与实践创新形成民事检察和解工作的双向驱动。在规范层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民事检察和解的程序和结案方式进行了规定。最高检发布的《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对促进法治化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进行了论述,提供工作指引。各地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实践,不断丰富着民事检察和解工作的内涵。一方面,通过会签机制文件构建协同网络,如黑龙江省法检两院建立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共同调解机制、上海市检察机关和市司法局建立检调对接机制,实现矛盾纠纷化解的协同履职。另一方面,因地制宜总结工作方法。如浙江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模式、四川检察机关的“和解五法”、天水检察机关的“和解六式”,都是检察机关总结的有效办案方法。制度和实践的双向驱动,推动民事检察和解制度日趋完善、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