锯掉了影响他人正常通行的树枝,行为人该不该赔偿?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锦丰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树”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李某某与王某某比邻而居,李某某家居北面、王某某家居南面,两家相隔一条乡间小道。李某某在其院内南侧围墙边栽种果树,树枝延伸到了围墙外的公共道路上,妨害他人出行。王某某提醒修剪,李某某不予理睬。后王某某自行用锯子锯断了果树的树枝。因李某某认为王某某该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赔偿果树1500元、精神损失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权受法律保护,但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中,虽然李某某对自家院内栽种的树木享有物权,但该树木延伸到公共道路的部分损害了途经该区域的其他人合法权益,权利人李某某负有修剪义务。虽然王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通行也受到了延伸在外的树枝影响,但王某某直接修剪的行为稍欠妥当,也确实损害了李某某相应的财产权利,其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在对市场行情、双方过错程度、修剪的树枝对树木本身生长的影响等综合考量下,酌情认定由王某某赔偿李某某财产损失130元,并驳回了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如遇到上述情况,采取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处理,切勿任性,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