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王老汉与林老太系再婚夫妻,王老汉与前妻生育一女王甲、一子王乙,林老太与前夫生育一女林甲,王老汉与林老太结婚四十载,婚后生育长女王丙及次女王丁。除王甲长期与奶奶共同生活外,其余四名子女均由王老汉与林老太抚养长大。双方婚后共同购置了坐落于苏州某小区商品房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王老汉生病的五六年期间主要由林老太照顾。王老汉去世后,林老太与继子女王甲、王乙多次协商上述房产继承事宜,但二人均拒绝分割,林老太无奈将子女诉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王老汉与林老太婚后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王老汉未留有遗嘱,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林老太所有,其余部分为王老汉的遗产,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林老太、王甲、王乙、林甲、王丙、王丁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反之,未尽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的,应予少分。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王甲未与父亲王老汉共同生活,仅在王老汉住院时看望两次,可以认定王甲对王老汉赡养较少。原告林老太与被继承人王老汉共同生活,且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综上,法院酌情对王甲继承的份额予以少分,林老太对王老汉继承的份额予以多分,酌定林老太享有案涉房屋5/8(1/2+3/24)份额,王甲享有诉争房屋1/24份额,王乙、林甲、王丙、王丁各享有诉争房屋2/24份额。
法官说法:尊老、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本案充分考虑了各继承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并特别注重保护被继承人老年配偶的合法权益,对尽到较多扶养义务且有养老需求的老年人适当多分,保障了丧偶老年妇女的财产权利,也消除了老年人养老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