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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公司前,他得知自己竟有16年案底
2024-09-03 09:4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感谢检察机关还我清白,我的外贸公司已经开张了!”7月24日,周某某拨通了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检察官的电话,言语中满是感激。

  周某某是湖南道县的一位商人,以销售家乡的灰鹅、脐橙等特产为生。2022年10月,周某某到深圳筹办特产外贸公司,频繁遇到警察查房,理由是他有犯罪前科。

  周某某一直遵纪守法,对此十分意外。他在派出所查询到,自己曾被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判刑,于是又来到该法院,查看了关于自己的刑事判决书:2007年11月,“周某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5月,周某某来到姑苏区检察院,请求检察监督。该院受理了周某某的申诉。

  为查清事实真相,检察官前往法院调取了相关卷宗材料。卷宗显示,该案当中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人,在被抓捕时说身份证丢失了,自称“周某某”。当时公安机关也曾调取周某某的户籍信息,但受条件限制,户籍系统中没有他的证件照片,无法跟行为人进行比对。由于行为人提供的身份信息,与调取到的户籍资料相吻合,法律文书中便将其姓名记为周某某。

  怎样确认卷宗中的被告人不是周某某本人?检察官采集了周某某的笔迹和指纹信息,经鉴定都不属于申诉人周某某,推测很可能是有人冒用了周某某的身份。

  检察官在公安机关的档案资料中,找到了一张抓捕犯罪嫌疑人的照片,经周某某辨认,此人是他的表弟熊某某,正在道县看守所服刑。

  检察官委托公安机关采集到熊某某的指纹,经鉴定,原案中的指纹都是熊某某所留。熊某某也说出了实情:2007年在苏州被抓时,他担心被送去强制戒毒,就冒用了表哥周某某的身份。

  姑苏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的申诉理由成立,应当对原审判决予以纠正。2023年2月24日,该院向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法院受理再审检察建议后,考虑到实际受审服刑的是熊某某本人,无需对原案启动再审程序,而是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刑事裁定,将原判决书中被告人姓名“周某某”全部更正为“熊某某”。

  办案检察官还向公安机关移送了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建议删除当年熊某某冒充周某某造成的违法犯罪记录。2023年10月,周某某的犯罪记录被删除,他也放下了心理包袱。

  办案中,检察官曾调取熊某某的违法犯罪记录,发现他2008年回到老家道县,又多次吸食海洛因,曾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因盗窃被当地法院判刑。

  2023年10月,姑苏区检察院主动开展异地协作,将该线索移交给道县检察院。道县检察院经过调查核实,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完善衔接机制,规范戒毒人员管理流程。该案例于2024年2月被评为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