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水车,顾名思义,就是经过水浸泡的车子,根据浸泡程度可分为浸水车、半泡水车和全泡水车。泡水车不仅会影响车辆的性能和寿命,还会给驾驶者带来安全隐患,所以价格比一般车辆便宜很多。
2024年3月,王某从李某处回收了一辆黑色奥迪,收购价为23.8万元。但后期经过检测,发现该车是一辆半泡水车,在市场上,半泡水车只需要原价的40%—50%就能买到,发觉被骗的王某起诉至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71.4万元。
法官查看卷宗发现,王某并不是消费者,而是职业收车人,因准备转手出售车辆,才对购买的二手车进行检测。李某也不是经营者,不从事汽车经营销售,而是出售自己的车辆给王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故本案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庭前,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跟王某、李某沟通。李某表示,汽车是其男友的,并不清楚车子存在泡过水的情况,若是知情,就不会在《车辆买卖协议》中特别注明车未泡水。王某经过劝说,放弃了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仅要求退还自己已付的购车款。因王某一时拿不出全款,经过协商,李某同意分两次返还购车款的方案,其间由法院对车辆进行保管。案件以调解方式得到解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退一赔三”赔偿性条款,适用的前提是经营者和消费者间的买卖行为,而经营者又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案件中李某显然不符合经营者的定义。条款也有适用条件,适用条件主要包括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因欺诈行为受到损失。如果经营者没有欺诈行为,或者消费者的损失并非由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导致,那么也不能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