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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多次盗窃且未获谅解,检方为什么不起诉?
2024-05-20 10:5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孟某平时没什么不良嗜好,他的行为可能与他的年龄和疾病有关,他可能把店里的东西当成自家东西了。我觉得应该再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4月17日,灌南县检察院就一位老人多次偷盗且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于案发地召开公开听证会时,受邀参加听证的村书记孟飞龙这样认为。

  犯罪嫌疑人孟某今年75岁,2019年4月,孟某将自家一楼门面房租给被害人谷某经营百货,自己住在二楼。2023年4月20日凌晨,谷某的妻子看见孟某站在收银台旁,便上前询问,孟某说他是上厕所路过。谷某的妻子查看店内监控发现,自2023年4月4日起,孟某几乎每天都在收银台偷盗现金,还有香烟、鸡蛋、白酒等物品。案发后,孟某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并退赔谷某人民币3万元。

  2023年8月15日,该案移送灌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程伟在讯问时发现,孟某神志不清。经调查核实并进行司法鉴定,查明孟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等多种疾病。

  经查,2023年4月4日至4月19日,孟某乘店内无人之机,先后盗窃店内香烟、白酒及现金等财物共16次。经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963元,孟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发生这样的事我很愧疚,对不起父亲,也愧对被害人一家。”在接到承办检察官的电话后,孟某的女儿这样说。她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希望能获得被害人一家谅解。但被害人谷某表示对孟某不予谅解,坚持要求孟某的亲属在退赔其损失之外,再给其三四万元的现金并免除其三年租金作为赔偿。孟某亲属认为要价太高,其无力支付。检察机关联合当地派出所、村民委员会等多次调解无果。

  检察机关认为,孟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盗窃罪,但其行为危害性较小。同时,该案能够认定的盗窃数额相对较低,案发后孟某亲属已对被害人以数倍价格进行了赔偿,且孟某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据此,该案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保证案件办理的公正性,2024年4月17日,灌南县检察院在案发地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当地村干部、村民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承办民警等参与听证。承办检察官程伟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法律依据及拟不起诉理由,听证员就案件事实证据及处理意见发表意见。经听证,全体听证员一致同意对孟某作不起诉处理。

  “本案中,孟某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但双方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符合灌南县检察院与司法局于2023年9月联合制定的《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保管)工作实施办法》。”承办检察官介绍。依据该办法,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与被害人的诉求分歧较大而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自愿向公证机构提存赔偿保证金后,检察院可以此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表现,并作为变更强制措施、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提出从轻量刑等决策的考量因素。

  检察官告知谷某赔偿保证金制度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如果无法达成和解,其仍然可以从赔偿保证金中支取相应的赔偿数额,以弥补其损失。最终,孟某亲属自愿拿出5000元作为赔偿保证金,交予当地公证机构保管。

  “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提供担保,但因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导致未能达成谅解的案件,一般不影响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承办检察官表示。2024年4月23日,灌南县检察院依法对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