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社交媒体平台,销售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的手表、手环。1月11日,经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叶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和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各并处罚金。
“智能录像手环,拍摄时无声无指示灯,完全隐蔽……”2022年3月,家住通州的小朱在网络上看到一则销售具有偷拍功能运动手环的短视频,抱着怀疑和求证的心态,他下单购买了该商品。收到货后,小朱发现手环确实具有相关功能,很有可能涉及侵犯个人隐私,遂向警方报案。
因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通州区公安局随即立案侦查,陈某、叶某陆续被抓获归案。到案后,陈某、叶某如实交代了售卖智能录像手环、手表的过程。原来,陈某在广州市某电脑城经营一家销售安防监控产品的店铺,长期在多个网络平台销售监控类摄像头。2021年10月,陈某看到有网店销售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手环、手表,而且销量较高,觉得这是一个商机,便着手寻找货源。
在找到网名为“某科技手表”(身份不明)和叶某后,陈某在某短视频平台通过网上店铺和直播带货的方式销售智能录像手环、手表。客户下单后,他将客户信息发给上家“某科技手表”和叶某,由他们代发。在金钱的诱惑下,陈某和叶某虽然明知销售此类产品涉嫌违法,但仍抱着侥幸心理持续出售。叶某除了为陈某代发商品,还在自己的网店里销售。
侦查终结后,该案移送通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陈某销售智能录像手环、手表金额4万余元,非法获利2.3万余元;2021年4月至2022年5月,叶某销售智能录像手环、手表金额共计1.6万余元,非法获利1840元。经鉴定,涉案智能录像手环、手表均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检察机关认为,陈某、叶某为非法获利,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具有秘密录像功能的电子手表、手环,其行为扰乱了国家对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2023年12月29日,通州区检察院对陈某、叶某以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全部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