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商处买了假冒伪劣的“瘦身丸”,要求十倍赔偿。近日,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二审作出撤诉处理。
连云港市民伏某通过微信方式从宋某处购买案涉“瘦身丸”,伏某收到货后发现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要求宋某承担退货款2660元及按购物款的十倍赔偿共计29260元,且由宋某承担案件诉讼费。
宋某辩称,涉案瘦身丸的外包装没有显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第一次做兼职微商,不知道怎么去辨别真假,自己在食用案涉“瘦身丸”后有减肥效果才做该产品代理,没有与厂家直接联系,但生产厂家曾出示相关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连云港赣榆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通过网络交易方式在被告处购买涉案商品,原告已支付货款,且被告已向原告发送货物,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从涉案产品的产品实物说明来看,该产品应属药品,但在涉案产品中并未注明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被告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据此,该院认定被告所销售的产品来源不明,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被告销售的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在合同已解除的情形下,双方互负返还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货款,原告应当返还货物,如不能返还及不能返还的部分应原价折抵货款。法院支持了原告伏某的诉讼请求。
宋某上诉后经二审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连云港中院裁定按照宋某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