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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能否继承遗产
2023-06-13 16:5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原告张某与前夫生育一子小张,离婚之后与刘某相识并登记结婚,并携尚未成年的儿子小张与刘某共同生活。张某与刘某在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可婚后不久刘某就因疾病去世。就该处房产的继承问题,小张诉至法院,认为刘某生前与其共同生活,要求依法继承刘某的遗产。

  【评析】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重组家庭日渐增多,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继承权问题受到广泛关注。民法典继承编中规定,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享有与生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相同的继承法律关系,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权相互继承。是否“具有扶养关系”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

  笔者认为,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和教育关系,直接决定他们之间的继承权是否成立。主要看是否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1、经济上的供养,如继父母长期负担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费;2、生活上的照顾,指相对长期、稳定地生活在一起;3、精神的关爱,即亲人间的关心爱护,也包括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培养;4、身份上的融合,相互视为亲人,称呼上与亲生的父母、子女毫无区别,且有持续性和永久性的意图。

  本案中,小张在张某与前夫离婚后,一直随张某生活、由张某抚养。张某与刘某结婚后,三人共同生活,且刘某对其继子小张进行了教育、抚养,并承担了小张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应当认定刘某与继子小张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小张对刘某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