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2018年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9-02-15 09:01:00  来源:宿迁市检察院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9年1月10日在宿迁市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朱良平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检察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8年全市检察工作

  2018年,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围绕“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新时代检察工作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上级院各项决策部署和市人大五届二次会议的审议意见,聚焦司法办案主业,为宿迁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的检察产品、法治产品。一年来,全市172名员额检察官共办理各类案件25381件[1]。其中,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6772件10076人,刑事执行检察案件3697件,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2353件,控告申诉案件835件。我市检察干警人均办案量位居全省前列。在省检察院列考的27项核心业务指标中,我市有18项位居全省前六。我市检察工作2次被《检察日报》头版头条报道,12次被最高检工作简报、公众号转发,技术办案改革和内部巡察做法在最高检会议上作经验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有关做法走进中央电视台《守护明天》栏目,宿迁检察工作获省检察院主要领导批示肯定8次,市县党政主要领导批示肯定45次,获省级以上集体和个人荣誉34项,其中,泗洪县院被评为全省先进基层院和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宿城区院被评为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市院民行处戴真同志被高检院记一等功。

  一、加大重点领域司法办案力度,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严惩危害安全和谐稳定的刑事犯罪。2018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008件2871人,受理人数上升19.9%,批准和决定逮捕2021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4764件7205人,受理人数同比上升1.1%,提起公诉4340件6289人。其中,起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劫、强奸等重大恶性犯罪172件443人,起诉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权益犯罪1352件1943人,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237件644人,起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173件200人。其中,市院提起公诉的苏北地区有史以来涉案毒品数量最大的贩卖、运输毒品案4名被告人,2人被判处死刑,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起诉组织卖淫、传播淫秽物品、赌博等案件50件,泗阳县院办理的一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被评为全国“净网2018”典型案例。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制度安全,办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件7件12人。

  坚决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坚持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办理黑恶势力案件31件202人,其中,起诉“套路贷”案件31人。宿城区院依法对省挂牌督办的大雨社团、同义德等4件案件37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宿豫区院依法批捕恶势力垄断殡葬行业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110余万元的3名犯罪嫌疑人。加强与公安、法院、监委协作配合,先后46次就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证据标准等进行研商,保障扫黑除恶斗争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沭阳县院在办理一起非法集资案件中,发现借款人大额资金来源不明,建议补充侦查后,破获9人参与的涉恶犯罪团伙。

  积极投身“三大攻坚战”。立足职能防范金融风险,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案件18件49人,稳妥办理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高达6亿余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华元天泰”非法集资等重大案件,并会同公安、法院认真做好返赃挽损工作。宿城区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惩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服务金融发展的意见》,突出打击防控重点。积极投身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生态环境检察监督专项行动,设立洪泽湖生态环境检察室。在市委政法委牵头下,开展“食药环”检察监督案例评选活动,“两法衔接”所有成员单位120余人旁听评选。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起诉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案件97件240人,起诉非法采砂案件55件149人。坚决完成市委下达的扶贫任务,市院挂钩的90户贫困户,稳定脱贫84户。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累计向89名被害人发放救助金99万元,同比上升98%。泗阳县院在“七一”建党日集中向7名被害人发放救助金12万元,取得较好效果。

  切实加强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加大民营企业检察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起诉职务侵占犯罪38人,泗洪县院依法对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双沟酒业33吨原酒的9名职工批准逮捕,并提出完善管理的建议。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起诉涉及“洋河”“双沟”“红牛”“怡宝”等假冒注册商标案件17件77人。积极为电商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宿豫区院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案件中,主动向有关企业提出加强客户信息保护、完善客服系统权限管理等建议。

  更加准确贯彻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在办案中坚持宽严相济,对100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经考察不合格撤销8人,1个案例被《检察日报》头版头条报道。力避机械司法,不搞无原则的从轻从宽,对69名主观恶性深、危害后果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105人。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特别诉讼程序,开展社会调查、心理疏导461人次,纠正侵犯未成年人诉讼权利38件次,对138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开展校园欺凌问题调研,获市委张爱军书记和王昊代市长批示,全市中小学和职高院校集中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泗阳县院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全县建立未成年人伤害就医强制报告制度。泗洪县院就校园周边商店向在校学生销售电子烟问题,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排查,被高检院微信公众号推送后,间接推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烟草专卖局公告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以检察监督消除未成年人成长隐患的做法,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十大典型事例。

  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大涉检信访化解力度,受理申诉案件316件。严格落实包办责任,我市涉检赴京访连续14年零登记。积极增加社会和谐因素,认真开展刑事和解,对4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注重对刑事发案规律、特点的分析研判,就金融、互联网、食品安全等犯罪形成分析报告22份,获市县党政领导批示19次,有效推动相关问题解决,为加强和完善社会治理做出检察贡献。

  认真办理监委移送案件。强化与监察机关工作衔接,依法做好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市院成立职务犯罪检察处专门办理监委移送案件,并对基层院受理的案件实行全程介入指导。出台《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受理流程规定》,完善与监察机关的程序衔接。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监委移送案件25件29人,其中处级干部1人,向监委移送职务犯罪线索12件。

  二、强化刑事检察监督职能,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权利有机统一

  精准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共追加逮捕犯罪嫌疑人121人。其中追捕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3人。泗阳县院在办理一起涉案72人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中,追捕7名犯罪嫌疑人。泗洪县院通过自行补证,“零口供”追捕一名诈骗180余万元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对侦查遗漏的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行为,依法追加起诉193件。沭阳县院在办理葛某、董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一案中,发现其下线王某等21人亦涉嫌犯罪,该院依法追诉后,全部获有罪判决。

  促进侦查审判活动公正合法。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290件,监督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62件,提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意见520件。加大刑事裁判审查监督力度,提请、提出刑事抗诉16件。受理二审上诉案件125件,经审查后建议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12件。深入开展积存刑事案件清理工作,对移送单位撤回、退查未重报、久诉未决等案件进行全面排查,通过建议撤案、终止审理等方式清理案件427件。

  强化审查防范错案发生。严格司法认定标准,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退回补充侦查2484次。对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135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对33人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开展自行补充侦查23件次,避免错案3件。泗洪县院在办理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中,发现价格鉴定的发票造假,涉案数额未达追诉标准,依法建议转为行政处罚案件后,侦查机关对意图诬告陷害的“被害人”陈某某立案侦查。

  强化对刑事执行活动监督。开展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诊断鉴别、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财产刑执行、判处实刑罪犯未交付执行等4个检察专项行动。强化对洪泽湖监狱执法活动监督,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1636件,提出不予减刑假释、改变减刑幅度意见54件次,已纠正48件,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7件。强化社区矫正监督,纠正脱管、漏管16人次,监督收监执行25人次。准确运用羁押强制措施,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236人次,建议变更强制措施254人,采纳241人。强化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纠正留所服刑交付执行、收押等违规行为178件。强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提出纠正意见58件。强化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纠正违规14件,6名强制医疗对象转移至省定医疗机构治疗。

  三、做实民事行政检察,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获得感

  切实加强对民事生效裁判的监督。受理各类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197件,已办结190件,不支持监督申请107件。其中,提请抗诉12件,提出抗诉4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8件,法院裁定再审28件。如王某与张某借贷纠纷一案中,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有新证据足以证明王某完成了还款义务,原审应予撤销。市院提出抗诉后,法院依法启动再审并撤销原判决。

  加大虚假诉讼监督力度。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20件,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8件,法院现已采纳4件。同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犯罪线索7件,7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泗阳县院在办理张某等人涉恶“套路贷”犯罪案中,发现虚假诉讼线索5件,已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

  助力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健全和完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的决定,全市检察机关参与法院重大执行活动开展现场监督8次,参加法院对涉诉信访案件答疑化解工作10次,向法院提出加强和改进民事执行建议170份,法院已采纳163份。市院在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基本解决执行难”问询活动中,代表满意度位居第一。

  运用支持起诉维护重点群体利益。支持起诉303件,法院已采纳253件,其中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272件,占比89%。泗洪县、沭阳县院运用支持起诉帮助87名农民工追回欠薪190余万元,帮助老年人支持起诉追索赡养费案件11件。沭阳县院在办案中发现监护人不履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线索,依法支持民政部门起诉撤销监护人监护权。宿豫区院会同法院、司法局会签《关于开展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立支持起诉协作配合机制。

  四、认真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完善公益诉讼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3次向市委报告公益诉讼有关情况。市院与市国土局会签《关于推进公益诉讼促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出台《公益诉讼线索集中管理暂行规定》,对全市公益诉讼线索统一登记、统一评估、统一交办。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环保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09件,国有土地领域28件,国有资产领域89件,食品药品领域1263件。其中,发出诉前建议1530件,提起诉讼26件。

  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活动。开展保护舌尖上的安全“百日会战”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就外卖平台经营不规范问题,集中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泗阳县院发出检察建议后,监管部门对307家不符合规定的网络食品外卖店强行下架。宿城区院在办案中发现刘某用罂粟壳熬制汤汁加工米线等对外销售,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公开向社会道歉,取得了较好警示效果。

  注重实现维护公益的实际效果。坚持“公益”这个核心价值追求,通过办案推动恢复、复垦耕地、林地134亩,督促回收处置固体废物2300余吨,增殖放流鱼苗56万尾、螺蛳34吨。沭阳县院通过诉前建议督促2家单位成功追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600余万元。宿城区院提起的全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邀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委员、环保人士180余人旁听庭审的做法,被《检察日报》头版头条报道,起到了“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普法效果。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主任带领省人大代表到宿迁视察公益诉讼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五、坚持以专业化建设为重点,打造全面过硬检察队伍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通过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辅导讲座、主题征文、演讲等形式,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围绕市委“六增六强”工作部署,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宿迁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丰富思想教育形式,开展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纪念活动,举办“道德讲堂”进社区,警示教育、革命传统教育覆盖全体党员干警,有效发挥党员干警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加强业务素质建设。出台《专业人才培养实施意见》,明确24名重点培养对象,提出15项具体工作举措,选派11名干警到高检院、省院跟班学习。积极推行检察官互教互学模式,举办业务“小课堂”165期,开展公诉、案管等实训活动5次。我市6名检察干警在全省未检、刑事执行、PPT制作等技能竞赛中获评十佳、十优称号,市院2次获评组织奖,1名干警在全国未检业务竞赛中获业务能手称号。

  加强专业化办案能力建设。切实加强办案团队建设,在沭阳县院、宿城区院、泗阳县院分别组建诉讼监督、食品药品犯罪、轻罪快速办理等特色办案团队。全面实行刑事案件“捕诉一体”,平均办案期限由35天减少至23天。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推开轻案快速办理机制,对危险驾驶、故意轻伤害等案件实行简繁分流,集中庭审。健全不规范司法行为约谈问责机制,针对司法办案中不规范问题提醒约谈干警17人次,其中基层院检察长2人,分管副检察长4人,有效提升办案精细化水平。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认真落实全市作风建设大会精神,开展“慵懒散”作风专项整治和纪律作风建设促进月活动,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聚焦反对“四风”,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重点,开展专项检务督察4次。开展对泗洪县院、沭阳县院的系统内巡察。严肃执纪问责,核查信访举报线索7件,准确运用好“四种形态”,对有关人员提醒谈话2人。2018年,全市无检察干警因违法违纪被纪律处分。

  六、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维护检察机关公正良好形象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决定》,属全国首例,被高检院转发,《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予以报道。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未检工作的审议意见,测评满意度100%。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生态环境检察监督工作的专题审议,有关审议意见正在抓紧落实之中。积极配合市人大“千名代表听百庭”活动,邀请代表观摩评议出庭45人次。

  用心办理代表委员提案建议。认真办理市人大、市政协交办的议案、提案10件,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应,满意度100%。其中,对10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加强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矫治的议案,在市人大常委会督办和民政、财政、团委、公安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8家单位联合出台《关于不捕不诉涉罪未成年人分级分类矫治的实施意见》,得到代表认可。

  着力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加大司法办案信息公开力度,先后发布重大案件信息80条,发布程序性案件信息9602条,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4272份,向律师、案件当事人主动推送案件信息1.3万条。加大办案过程公开力度,组织公开听证、公开审查、公开答复8次,接受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评议10件15人。畅通代表委员监督渠道,登门拜访听取代表意见建议32人次。开设“宿检联络在线”公众号,发布代表风采、联络动态等信息25条,其中被“苏检联络在线”推送11条,位居全省前列。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优化律师阅卷服务,接待阅卷申请1070次,提供卷宗刻录光盘1000多张。在全省率先推行电子卷宗随案向法院移送工作,方便律师随时阅卷。市院与市司法局举办新型检律关系座谈会,明确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具体措施。严格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律师,通知司法行政部门指定辩护194人次,听取律师意见167件次。

  自觉接受公安、法院的制约。切实维护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对公安机关提出异议的案件依法及时进行审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公安机关不逮捕、不起诉复议、复核案件6件,市院审查后撤销基层检察院决定1件。对人民法院提出的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存在的不足,认真研究加以改进,不断提高检察工作水平。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我市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司法办案质量不断提升、检察监督结构不断优化、检察队伍素能不断提升。成绩的取得,是市委正确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向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成绩属于过去,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更高更迫切,我们的工作中仍有不少短板,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不小差距。主要表现在:少数检察干警就案办案的陈旧思维依然存在,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尚未充分融合;检察监督的能力水平还不够强,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现象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对法律监督的获得感还不强;检察队伍整体素质还未完全跟上新时代步伐,少数检察干警职业精神、专业精神还不够强。对此,我们将认真研究解决。

  2019年工作打算

  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市委五届七次全会决策部署,聚焦“全面提升、全省争先”奋斗目标,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宿迁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一、聚力提升检察工作在宿迁高质量发展中的贡献度。做实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工作,围绕重大风险防范化解,精准办好涉众型经济犯罪、利用互联网实施传销诈骗等案件;围绕污染防治,以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意见为抓手,加大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办理力度,健全生态环境受损督促修复机制,守护碧水蓝天;积极投身“精准脱贫冲刺年”活动,认真完成扶贫任务的同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建立帮困救助协作机制,降低因案致贫风险。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做好涉黑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的同时,加强对黑恶案件分析研判,提出专业防控意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在依法办理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案件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司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充分体现检察善意。

  二、聚力提升司法办案在维护民生民利中的贡献度。加大对重点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认真开展刑事和解、督促退赔等工作,帮助被害人挽回损失,提升办案综合效果。认真推进校园法治建设,继续推进防治校园欺凌、惩治侵犯在校学生权益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工作,落实法治共建责任,助力营造安全、文明的校园环境。健全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的检察保护机制,开展专项行动,运用支持起诉帮助农民工追讨薪资、帮助老年人追索赡养费、帮助未成年人获得应有的监护关爱。严厉打击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安全、制假售假等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公平、法治、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聚力提升检察监督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的贡献度。切实加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的监督,拓宽检察监督职能知晓面,丰富监督线索来源,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建立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机制,研究确定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标准,推进个案和类案监督协同发展,推动解决一批普遍性、多发性问题。探索建立对监狱的巡回检察机制,充分发挥监狱检察在规范监管执法、提升罪犯改造效果中的作用。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加强检察建议工作,健全调查程序和规则,进一步完善人大监督检察建议落实机制。

  四、聚力提升机构改革对优化完善检察权的贡献度。按照高检院、省院统一部署要求,扎实稳步推进市院、基层院内设机构改革,理清职能界限,优化办案力量。加快职业化建设步伐,围绕生态环境、未成年人等案件的办理,着力打造有影响力的专业化办案团队。加强与监察机关衔接,完善提前介入、退回调查、自行侦查等机制,保障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认真落实新修订刑事诉讼法,严肃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等案件,及早在值班律师、刑事速裁等方面形成配套机制。优化公益诉讼检察,稳步推进环保、食品药品、国有土地、侵犯众多消费者权益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聚力提升检察干警对宿迁检察全省争先的贡献度。始终坚持政治立检,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紧紧围绕市委“基层党建提升年”部署,全面推进机关党建责任落地,强化机关党支部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完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机制,确保检察工作正确发展方向。扎实推进专业人才培养工程,改进教育培训模式,完善检察官晋级考核机制,加强书记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升检察队伍整体素能。加大司法规范化建设力度,完善案件质量源头防控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既无错、又无暇的期盼。始终坚持全面从严治检,加强检察权运行廉洁风险防控,健全检务督察机制,严肃执纪问责,持续打造清正廉洁、公正司法、操守高尚的过硬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将牢记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光荣使命,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坚持服务大局、司法办案、队伍建设一体推进,统筹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均衡发展,全力以赴为建设“强富美高”全面小康新宿迁作出检察新贡献!

  有关用语说明

  1. 食药环: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2. 两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3. 附条件不起诉:对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违反考验期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4. 社会调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背景通过社会各方面进行调查,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涉罪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为依法公正作出司法处理决定和教育感化挽救提供依据。

  5. 犯罪记录封存: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6. 相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7. 退回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审查起诉案件退回侦查机关,由侦查机关对案件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两次,每次补充侦查期限最长一个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8. 自行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主要考虑自行侦查是否更有利于节约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办案质量。

  9. 存疑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10. 法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11. 社区矫正: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12. 羁押必要性审查: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依法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3.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所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执行;无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所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14. 强制医疗: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由检察机关提请法院作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15. 指定辩护:指定辩护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其中,对于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应当指定辩护。同时,对符合经济困难、具有外国国籍、案件有重大影响、共同犯罪中其他人已委托辩护人等7种情形的,可以指定辩护。

  16. 虚假诉讼: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17. 支持起诉: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诉讼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8. 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 捕诉一体:“捕诉一体”区别于“捕诉分离”,是指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同一检察官或者同一办案组办理,司法办案责任亦由同一检察官或办案组承担。“捕诉一体”有利于及早发现证据问题,提高司法办案效率和质量。

  [1]本报告所涉及的办案数据均取自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编辑:乔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