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秦彪)2016年10月,王某承包了镇江市润州区某供电管道工程,雇佣多名工人施工。2017年1月,工程结束后,扬中市某建筑公司根据合同支付给王某19万余元工程款。在支付了大部分工人工资后,王某手机关机,玩起了“失踪”,逃避支付郭某等7位民工剩余工资,共计94400元。2017年1月底,面对人社部门责令其支付的要求,王某依旧“人间蒸发”。
案件移送至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主动对接公安机关,梳理案件事实,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和固定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工程结算单、拖欠工资数额统计表等相关证据。承办检察官在依法从严办理该案的同时,多次对王某进行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告知认罪认罚制度,督促其尽早偿还拖欠的工资。
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不能简单地“一诉了之”,为了能让7位民工尽早拿到工资,积极与扬中市某建筑公司沟通协调,预支王某剩下的工程款8万元,用于垫付7位民工的工资,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民工的合法权益。
近日,润州区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近期,润州区检察院通过发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方式,共计为16位民工成功讨薪3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