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虚假“零报告”不能轻易放过
2018-02-28 14:50:00  来源:  作者:张涛

  不久前,东部某县直单位上报的自查自纠情况说明,80%以上单位递交了“零报告”承诺书。然而,实际情况如何?当地纪委工作人员介绍,“我们对相关‘零报告’单位进行了督查检查,总能发现不少问题,并非上报情况所反映的那般完美。”(2月11日《人民日报》)

  自查自纠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防线,一方面有利于组织有针对性地查找单位、部门存在的问题,提高解决问题的实效性,同时也是给干部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帮助广大干部实现自我教育、自我完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从某种程度上讲,自查自纠也是自查自“救”。

  然而,一些人还是白白错失了自我救赎的机会。“交上去都是零报告,查起来发现有水分”,虚假“零报告”问题在部分地方和单位自查自纠中普遍存在。甚至在纪检部门已经掌握了确凿问题线索的情况下,相关单位还是提交了“零报告”。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弄虚作假,捂盖子护犊子,这种做法有时比问题本身更加恶劣。不能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自然难以做到悬崖勒马,很容易在腐败的道路上越滑越远、愈陷愈深。

  “零报告”不等于“零问题”,折射出一些部门和地方缺乏正确态度,认为相关检查和整治活动不过是“走过场”“一阵风”。同时,少数人还心存侥幸,认为自己的问题不一定会被发现,自己没有必要不打自招。此外,这种行为也是在有意试探反腐的决心和力度,先用“零报告”投石问路,等到上级纪检部门较起真来,才会像挤牙膏一样一点点交代实质性问题。

  不过,更应看到,问责“零风险”,是滋生虚假“零报告”的制度土壤。即使在纪检部门的督查检查中,“零报告”的单位被查出问题,往往也只是就事论事,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查处,而并不会追究谎报“零风险”的责任。正因如此,一些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才会抱着“鸵鸟心态”,不敢动真碰硬,不愿自曝家丑。

  自查自纠并非可有可无的例行公事,而是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具体体现。无论是疏于发现问题,还是故意欺上瞒下,都属于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理应受到问责。面对“零报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其“晒”出来接受群众监督,用阳光透明挤干其中的水分,同时将“零报告”单位列为重点督查对象,综合运用巡察、督查、暗访等多种方式进行复核。一旦查实存在问题,严肃倒查虚假“零报告”背后的失职责任,以此倒逼各地各部门自查自纠真正落到实处。

  编辑:乔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