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9日,河北省唐山市发生摩托车相撞事故,其中一辆车的驾驶人张永焕逃逸。正在现场的朱振彪驾车追赶,两人一前一后行至一处铁道时,张永焕被火车撞击身亡。尽管承认父亲存在肇事逃逸情节,但张永焕之子张殿凯认为,朱振彪的穷追不舍,是导致父亲被撞身亡的原因,因此将朱振彪告上法庭,索赔60万元。2月12日,河北省滦南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对张永焕的死亡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过错,其行为和张永焕死亡之间不具有法律因果关系,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月13日《新京报》)。
笔者认为,法院一审认定“追赶逃逸者致死”案追赶者无责,体现了司法理性,此案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判决也应具有标本意义。一方面,法院认定“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是案件判决的重要依据。既然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对张永焕的死亡也就不构成民事侵权。另一方面,法院认定“朱振彪的追赶行为和张永焕死亡之间不具有法律因果关系”,故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也体现出了在案件“定性”上的准确性。
近年来,社会上发生不少类似的案件。比如,有的人抢劫了他人的钱财后,受害者在追赶时,抢劫者跑到机动车道被汽车撞倒;有的小偷入室盗窃后被群众追赶从高楼上跳下摔伤等,事后,违法者及家属打官司要求追赶者赔偿,从而引发社会的广泛热议。受害人追赶违法者,违法者发生意外,追赶者究竟该不该承担法律或者民事责任?在笔者看来,作为受害者,追赶和制止违法者,没有任何过错,这也是维护自身权利的正当之举。而作为违法者,在逃跑过程中发生其他意外,这也与追赶者无关。因为违法者作为正常人,应该知晓违法的后果,在法治社会环境中,对违法者就该“人人喊打”,否则,就不足以震慑各种违法犯罪。
或许,有的家属认为,如果追赶者不穷追不舍地追赶,逃跑者也就不会发生意外,追赶者与逃跑者发生意外之间有着一定的“因果关系”。追赶与逃逸或有关系,但并不必然带来死亡。死亡结果更多是作为成年人的逃跑者的自主行为而导致。问题还在于,如果不是违法者违法在先,又怎么会有后面的一系列后果?如果说追赶与意外死亡有因果关系,同理,逃逸与意外死亡之间也有因果关系。如此说来,违法者明明先人为制造了社会矛盾、扰乱了社会秩序,发生了意外之后,还要理直气壮通过打官司追究追赶者的民事责任,这显然是典型的“倒打一耙”。如果法院支持这种做法,岂不更加助长“违法有理”的行为?
法院的判决,为守法者撑了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有利于弘扬正气。法院在审理类似的案件时,就应该体现出公正理性的司法精神,让违法者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后果,而不是让受害者和无辜者再去受到“第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