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岳说法:旅游安全必须警钟长鸣
2018-02-28 10:35:00  来源:  作者:岳业鹏

  随着旅游进入大众化时代,“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成为人们增长见识、休闲度假的重要方式,但旅游安全也面临新的挑战。

  去年底,北京林业大学9名大四女生在乘车从哈尔滨前往雪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近日,9名大陆游客在台湾花莲地震中遇难,包括一同出游度假的祖孙三代一家五口。满心期待的旅游行程,却以悲剧收场,实在令人唏嘘。据统计,2017年共有182名中国公民因各类旅游活动安全事故意外身亡,旅游安全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鉴于旅游活动的异地性、群体性、消费性等特点,旅游行程中常常面临许多自然或人为原因造成的突发安全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时局动乱、交通事故、高风险娱乐项目等。虽然我国境内外旅游人数快速增长,但因不少旅游者旅行常识储备欠缺和语言沟通障碍,加之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不足,无疑增加了发生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国家旅游局于2016年专门颁布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以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旅游安全保障网的建构,涉及事前预防、事中应急和事后救助各个环节,既需要旅游安全管理机制的完善,还需要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切实履行和旅游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提升。

  旅游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旅游目的地风险提示制度。风险提示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对外发布,并尽量通报有关媒体。例如,马尔代夫进入紧急状态,外交部警示谨慎出行;鉴于巴厘岛火山爆发的可能性,外交部多达12次提醒暂勿前往。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停止出团、中止行程或及时撤离。在相关部门发布风险提示后,未出行的旅游者当然有权要求解除已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并要求旅行社退还除必要费用以外的余款。旅行社及其他经营者应当配合旅游者办理退团手续,并尽可能减少旅游者的经济损失。旅游者切忌为图省钱而抱侥幸心理冒险前往,以防造成难以挽回的悲剧事件。

  旅游经营者是控制旅游安全风险和及时救助旅游者的关键,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其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说明警示、安全防范与应急救助等。旅行社、景区等旅游经营者显然更加了解旅游活动中的风险,且掌握有效防范风险的信息,要对旅游者尽到相应的说明警示义务,包括相关设施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以及旅游者自由活动期间的安全注意事项等。对可能给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带来较大风险的旅游项目,旅行社或景区经营者应当明确警示或劝阻旅游者谨慎参加,尤其是老年人、孕妇、儿童或某些高危疾病史旅游者参加的旅游项目,并配套相应的专门人员或救援措施。旅行社委托其他经营者辅助履行餐饮、交通、购物等旅游服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资质要求和安全标准。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者更换。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无论旅游经营者是否存在过错,均负有协助救助旅游者的义务,并及时报告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相关主管机构。旅游经营者及时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有助于保障旅游者的安全,也有利于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当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旅游者不能指望有关部门或旅游经营者对其安全承担“监护”或“担保”责任。特别是在探索自然、追求刺激、体味新奇的旅行中,更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有关部门发布风险提示或者旅游经营者进行明确的安全警示后,如果旅游者仍然无视风险、我行我素的,要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一次说走就走的旅行,固然体现着生命的洒脱,但安全意识绝不能抛至脑后。旅游安全既是旅游者旅行体验的保证,也是旅游业持续发展的基础,无论是旅游经营者还是普通旅游者,都应当警钟长鸣。

  (作者系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乔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