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决定 (2018年8月31日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2018-09-03 09:20:00  来源:宿迁市检察院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建设,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条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并结合办案参与未成年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犯罪预防工作。

  第二条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构建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联动机制和配套工作体系。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犯罪预防,构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体系。

  第三条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对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少捕、慎诉、少监禁,依法惩治涉嫌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

  第四条司法机关应当健全完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甄别机制,推动实现精准处遇和个性化帮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随案移送社会调查和心理评估报告。

  第五条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委托司法行政机关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人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和心理疏导。

  第六条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社会调查、心理疏导等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采取补充调查、重新调查或跟踪疏导等措施。推动将审查认定的品格事实写入审查报告、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品格事实是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客观事实,主要包括成长经历、性格特点、行为表现、犯罪原因、心理状况、监护教育和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

  第七条审判机关应当推动将起诉认定的品格事实纳入法庭调查范围,将采纳意见和理由写入判决书,并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判决认定的品格事实对未成年罪犯开展个性化矫治教育。

  第八条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规定,认真落实附条件不起诉、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到场等诉讼制度。分类组建专家团队,充分发挥法学专家、心理咨询师、教育专家等群体在特别程序落实中的专业辅助作用。

  检察机关应当在受案后前置审查侦查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殊诉讼权益保障情况,并于案件起诉后继续跟踪监督,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立即启动监督程序,依法督促纠正。

  第九条检察机关应当针对作出不批准逮捕、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联合公安、民政、人社、教育、团委等单位建立分级分类帮教矫治联动机制,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治市和平安建设考核体系。

  第十条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教唆、雇佣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推进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协调相关部门,综合运用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心理救助、社会救助、回访监督等多种方式,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健康成长。

  第十一条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在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刑事执行活动中的监督职能,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督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予以纠正,并回复落实情况。推动建立诉讼监督信息通报及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工作的研究,对履职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等领域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

  第十三条检察机关应当针对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保护及犯罪预防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依法向涉案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提出检察建议。对被建议单位落实不到位、回复不及时的,检察机关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政府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风险研判分析机制,每年对本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特点、规律和态势进行分析,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履行普法责任,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的以案释法工作机制,有序推进法治进校园活动。

  社会各界应当配合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对违反法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作为不良信息纳入社会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建设和专业队伍培养,建立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场所。推动建立由检察机关和团委共同管理的未成年人检察办案支持中心,引入、培育社工力量支持办案。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为司法办案、帮教矫治、普法宣传等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政策保障。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劳动权等合法权利,对有关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对涉罪未成年人予以开除或拒绝接收入学、拒绝接收已满十六周岁涉罪未成年人就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并作为不良信息纳入社会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宣传和监督,促进社会各界了解、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闻媒体在新闻宣传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第二十条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接受人大监督,对人大常委会以及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审议意见、批评建议,应当明确专人落实,及时回复办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编辑:乔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