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抢劫罪,而且家庭监护失职、社区矫正表现差,不适宜再次保外就医,建议将其送至有治疗条件的监狱服刑。”在泗阳县检察院的建议下,法院对刘某某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今年9月,刘某某已被收监执行。
2022年3月,患有尿毒症的刘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经诊断,刘某某所患尿毒症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范围。同年9月,刘某某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接受社区矫正,期限一年三个月。
2023年3月,尚在社区矫正期间的刘某某与倪某、吴某(均已判刑)等人共同谋划并实施抢劫。2024年7月,刘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的剩余刑期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我有尿毒症,每周都要到医院血液透析,我要再次申请保外就医。”判决生效后,刘某某以患有尿毒症为由,再次向县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随后县法院就刘某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征求泗阳县检察院意见。
通过审查案件材料,检察官发现,在保外就医期间,刘某某多次以患严重疾病为由不服从监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不请假外出,受到社区矫正机构训诫、警告各一次。刘某某的母亲作为监督人,因忙于工作,没有及时了解刘某某活动和社会交往情况,也没有将刘某某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反馈给社区矫正机构,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家庭监管效果差。综合以上因素,检察官认为,刘某某再犯抢劫罪为严重暴力性犯罪,再次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
经征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2024年6月,泗阳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做出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从严审批的意见。县法院认同该意见,决定对刘某某收监执行。
因普通监狱不具备治疗刘某某所患尿毒症的条件,为保证收押后能够得到有效的治疗,泗阳县检察院督促县看守所与专门收押病犯的监狱及时沟通联系,提供刘某某的病历资料,准备相关治疗医用设备和材料后,及时将其收押监狱服刑。
9月11日,刘某某被收押至专门关押病犯的监狱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