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身份证、驾驶证、户口本”
这些办证刻章的小广告
遍布大街小巷和网络空间
殊不知,这些广告背后
隐藏着一群伪造、买卖证件的犯罪分子
李某经营广告业务,经常和证件打交道,对PS等软件比较精通。2023年9月,因为广告生意不太景气,李某“另辟蹊径”,想通过伪造居民身份证赚钱。于是她联系生意伙伴朱某,让朱某为其介绍需要办证人员,又从网上买了一些假的身份证半成品,做起了伪造身份证的“生意”。
朱某觉得在网上发发广告,动动手指就能赚钱,就带着妹夫曾某一起在社交平台上发“假证办理”广告,寻找需要办理假证的买家,并将办证人员的信息发给李某,由李某伪造好后邮寄给买家,售价为每张200元左右。
然而假的真不了。2024年1月,李某、朱某、曾某三人的违法行为还是被警方发现了。
经查,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李某通过朱某、曾某为89名人员伪造了居民身份证,李某非法获利5000余元,朱某非法获利12000余元,曾某非法获利4000余元。
泗洪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朱某、曾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对李某、朱某、曾某提起公诉。
2024年7月,李某、朱某、曾某被法院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分别处以罚金5000元、6000元、4000元。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不仅会对国家管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损害国家机关信誉,同时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任何人都不得为了蝇头小利实施伪造、变造、买卖假证行为,否则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