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驾驶他人车辆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当天还参加科目四考试并取得驾驶证。2024年6月5日,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刘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十五日不等,并处罚金。
“儿子,明天你要去考驾照,今晚千万别喝酒。”2023年11月晚上,王某和父亲接到刘某某的邀请,一同喝酒吃饭。席间,王某父亲与刘某某喝了大半瓶白酒,王某在父亲的劝阻下并未饮酒。
酒过三巡,王某父亲提前离席。见父亲离开后,王某主动提出喝点啤酒。喝至兴头上,王某还喝了四两白酒。自觉“没喝多”的王某,不顾刘某某的劝阻,还驱车带着刘某某前往三公里外的饭店“喝二场酒”。
“今天喝太多了,我们走回家吧。”凌晨1点,见王某满脸通红,走起路摇摇晃晃,刘某某拉着王某准备步行回家。“我没醉,我能把你送回家。”王某执意扶着刘某某上车。然而受酒精影响,王某腿脚不受控制,再加上驾驶的是刘某某的车辆,酒后更不知方向,在经过第一个红绿灯路口时,王某直直撞上了路边停车位上的轿车。
害怕酒后驾驶被交警追究责任,王某弃车逃跑。凌晨2点,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认定,王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96mg/100ml。
2024年5月21日,该案移送泗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王某取得C1驾驶证时间与案发当天一致。
原来,王某认为“拿到驾驶证后就可以减轻犯罪情节。”抱着这种心态,在喝过酒的第二天上午8点,王某隐瞒自己凌晨醉酒驾驶的事实,顺利通过科目四考试并取得驾驶证。而在2017年11月,王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3年,王某重新报名学习驾驶,事发时已通过驾驶证科目一至科目三考试。
另查明,2017年12月,同行的刘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刘某某没有驾驶证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同样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4年6月20日,综合以上情节,经泗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