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别人的水产品是非法捕捞所得,仍然收购并出售。近日,经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渔业资源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2日凌晨3点,杨某等三人在骆马湖水域,使用延绳钩及禁用渔具地笼网进行非法捕捞,被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管理支队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共查获螃蟹、青虾等水产品77.55千克。
据杨某等人交代,他们捕获的水产品中,除了一部分自行销售外,还有一部分被李某某收购。
李某某专门从事水产品买卖,一眼就看出来杨某等人捕获的是骆马湖野生鱼虾,便约定他们从湖中上岸后,就把捕获的鱼虾蟹送到他的门市售卖。从2022年6月初直至杨某等人被渔政大队查获,期间李某某共从杨某等人处收购骆马湖野生水产品金额共计1.5万余元。
检察院审查认为:杨某等三人在骆马湖封湖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涉嫌非法捕捞罪;李某某明知杨某向他出售的渔获物是从骆马湖非法捕捞所获,仍予以收购并进行销售,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四人的行为破坏了骆马湖水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渔业资源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以杨某等三人犯非法捕捞罪,判处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四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杨某等三人共同赔偿渔业资源修复费5.9万元,李某某对其中的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贴士
每年2月至6月是鱼类产卵、繁殖的重要时期,为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水生物多样性、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每年2月1号到6月30号是骆马湖封湖禁渔期。对渔业生态资源的保护,不仅要管住非法捕捞行为,更要管住野生鱼非法买卖市场,从源头上切断利益链条,从根本上阻断非法捕捞、贩卖产业链。让捕捞者、收购贩卖者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同时,亦需承担赔偿道歉、赔偿渔业资源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