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曙光
宿豫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
工作感言:“十二年的军旅生涯是我人生中至关重要的阶段。经历了从军人到检察官的身份转变,但服务人民却是一脉相承、永远不变的,我始终用实际行动践行着执法为民的理念,检察路上,忠心护法终不悔。当军人无悔,当检察官无悔!”
朱曙光同志于1992年12月应征入伍,在部队期间,先后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员,并荣立三等功一次。自2004年转业到宿豫区检察院,他先后在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民行检察部门工作,始终兢兢业业,克己奉公,为检察事业埋头工作默默奉献。
自2009年从事民行检察工作以来,朱曙光讲党性、讲原则,始终忠诚履职、任劳任怨,在平凡的岗位上,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维护公平、彰显正义,用自身言行生动诠释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深刻内涵,充分展示了共产党员无私奉献的精神风貌。
用赤诚的心彰显检察官的为民情怀
从检18年以来,朱曙光始终将“让人民满意”作为自己的座右铭,主动奋战在办案一线,敢于承担各项繁重任务,勇于办理各类复杂案件。
2020年,当事人朱某某到宿豫区检察院反映,其与蔡某某之间的民事调解书的内容非真实意思,提出监督申请。案件受理后,朱曙光迅速对该案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该案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遂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最终有关部门撤销该民事调解书,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朱某某与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支持起诉案时,该同志认真审查案件相关情况后认为,该公司未能尽到合理的监管职责,在明知公司业务存在人身危险性的情况下,仍然疏于管理,致使朱某某进入工作区域因而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发出支持起诉书。后法院采纳意见,认定该公司管理不严,酌定承担次要责任,并按比例赔偿损失。同时考虑到朱某某家庭条件困难的现状,该同志向院里汇报,经研究决定对朱某某司法救助5000元,切实保障了朱某某的合法权益,及时缓解了朱某某的现实困境。
用滚烫的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为了保护民生和公益,朱曙光带领全科干警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大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开展。
2019年,该同志带领干警在京杭大运河皂河段沿线调查走访时发现岸边多家船厂在无资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对船舶进行维修、喷砂除锈与喷漆,影响航道安全通行,造成运河水质污染和大气污染,破坏生态环境。遂依法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责任单位依法履职,确保河道安全。经过整治,沿岸11家非法船厂的建筑、设备被完全清除,推动清理船只12条,疏通河道12公里,岸边补植绿化36亩。为长效推进对京杭大运河宿豫段的保护,该同志起草并与区河长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7部门会签《关于建立京杭大运河“1+N”检察保护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机制,加强联动监督协作,遏制、打击污染河道、破坏遗址文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相关做法被学习强国、《新华日报》法治版头条、《宿迁日报》头版等媒体、平台报道。相关工作被区政协主席批示,并被区《改革创新简报》采用。
2021年3月,乡贤公益诉讼观察员反映某社区安置房存在安全隐患,朱曙光多次走访调查发现,该社区项目建设的26栋房屋墙体所用砂浆达不到设计要求,导致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针对此情况,依法向负责该项目拆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职能部门对其中16栋房屋进行墙体拆除、10栋房屋进行加固处理,有效保障群众居住安全。
用探索的心开创民行工作新格局
朱曙光在工作中大胆探索创新,注重在拓展民行检察监督新方式、新领域上下功夫,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在民事行政裁判执行、公益诉讼领域认真探索监督的方式方法。为切实加强检、法间执行联动协作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办理工作,加大执行公开和监督力度,最大程度防止和杜绝“消极执行、选择执行和乱执行”问题发生,促进依法规范执行。
该同志推动与法院签订民事执行监督暨协作备忘录文件,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协作工作制度,制度中法院明确接收检察建议书和启动调查程序的部门、明确应当组织听证或质证的执行监督案件三种情形、明确双方加强执行联动协作,提升执行质效。
新时代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朱曙光将带着对检察事业的忠诚,对民生民情的关切,继续执着追求公平正义,用法治的阳光温暖百姓,努力为谱写检察工作新篇章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