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孙某某承接宿迁驰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的沭阳县贤官镇贤官富贵园小区工地的电梯安装工程,并以日工资200元到450元不等雇佣7名工人为其从事安装施工,后孙某某在有能力支付工资的情况下,拖欠7名工人工资13.2519万元,后逃匿至外地。经沭阳县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后沭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线索推送至沭阳县公安局,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环节足额支付上述7名工人工资并取得谅解。鉴于孙某某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侦查环节即足额支付相关劳动报酬取得谅解,沭阳县院刑事检察部门于2024年6月21日对孙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同年7月10日将该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是否需要对孙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高质效履职情况】
审查核实。沭阳县院行政检察部门接收案件后,承办检察官通过查阅刑事案卷、检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依法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确实了违法事实存在,并仍处于处罚实效内。
争议焦点。针对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并无争议,相关法条依据明确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争议问题在于如何界定法条中规定的行为人拒不支付的时间期限?未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而在侦查阶段进行支付是否需要进行处罚?沭阳县人社局主张时间节点应限定在行政处罚下达前,该做法显然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
法律解读研判。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对于行为人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义务的,符合刑法的处罚条件之一,举重以明轻,对该行为定性符合行政法处罚条件较为准确。
实践意义。经了解,沭阳县行政执法实践中,如果拖欠的劳动报酬少达不到刑事追溯标准的,只要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支付报酬的都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并不一定要求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工资,该类现象表明沭阳人社局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不到位的问题。经统计,沭阳县一年督促支付劳动报酬类的案件一共有56件,其中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一共有41件,未能在期限内支付的有36件,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时间普遍会延迟长6个月左右,延长支付期间,多名劳动者聚集讨薪事件时有发生。该类延期支付行为实质性损害了劳动者权利,并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处理结果。沭阳县院后续就该问题与人社局进行多次磋商,并最终形成一致意见,推动人社局进行执法整改:人社局对于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义务不及时处罚行为存在错误,延期履行行为需要接受行政处罚。针对孙某某一案,沭阳县院行政检察部门于2024年8月2日向人社局制发检察意见,人社局已于2024年9日9日向孙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并已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通过司法办案获悉,实践中对于该类行为不处罚居多,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不到位的问题。劳动者有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劳动者薪酬,检察机关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对不起诉后需要行政处罚的,需落实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针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支付期限问题应准确解释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及时督促欠薪人支付劳动报酬,推动人社局依法履职,防范化解社会风险,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