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3月8日,被告人鲍某某经家政中介机构介绍,至被害人颜某某家中做保姆,负责全天候照料、看护颜某某的生活起居。2020年4月初至4月27日,鲍某某明知颜某某有智力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为发泄对颜某某的不满以及个人情绪,多次对颜某某采用扇脸、拍打、踢腿、用拖把戳头等方式实施虐待,致使颜某某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提前介入 2020年4月27日,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接到被害人家属报案后立案侦查,应公安机关商请,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宿城区检察院)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围绕查明被告人实施虐待行为的故意、犯罪情节、危害结果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家政公司负责人、被害人亲属等证人证言,看护合同、被害人残疾证明、病历资料等书证以及家中监控视频。
审查起诉 2022年10月8日,公安机关以鲍某某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将“情节恶劣”作为虐待被看护人的入罪要件,并未要求对被害人造成伤情损害后果。从对象看,被害人是独居老人,本身系极重度智力残疾,认知能力尚不如三岁儿童,且口齿不清,无法向家人表达遭遇;从频次看,仅监控可查的7天内,鲍某某即对被害人实施扇耳光、拍打、踢踹等行为20余次,其本人供述此行为长达20余天,持续时间长;从起因看,仅为发泄看护工作量大的不满情绪,殴打随意性强;从手段看,不仅有手打脚踢,且采用拖把戳头、用脏抹布擦脸等具有明显侮辱性的手段;从后果看,虽然没有伤情,但是被害人产生严重恐惧心理,看见鲍某某便会产生本能性躲避反应。据此,鲍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情节恶劣”。同时,鲍某某在提供家政保姆服务过程中,违背职业要求的照料、看护义务,故意虐待残疾老人,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应当适用从业禁止。
2022年11月23日,宿城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适用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22年12月15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宿城区检察院邀请区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以及家政行业代表共20人参与旁听。被告人鲍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鲍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鲍某某缺乏专业的护理培训,法律意识淡薄,实施虐待行为是因自身情绪所致,主观恶性较小,结合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适用缓刑。针对以上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指出:被告人鲍某某作为家政保姆,未履行应尽的看护职责,因自身情绪波动对被害人反复施以虐待,主观恶意明显,犯罪手段恶劣。鲍某某多次以暴力方式虐待残疾老人,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良知,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严重伤害,考量其社会影响,不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不宜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2022年12月15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鲍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看护及相关工作。被告人鲍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基层治理 因被害人受侵害后身体情况逐渐恶化、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救助条件,检察机关为其申请司法救助金2.5万元。同时,针对该案反映出的家政中介公司未进行资质审核、岗前培训,家政服务监管存在缺失等问题,宿城区检察院调查发现,家政服务业的监管职责分属于商务、妇联、民政、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家庭服务业协会等6个部门,主体分散交叉,难以形成监管合力。为推动家庭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基层民生保障,宿城区检察院牵头区商务局等6家单位召开座谈会,经充分讨论达成共识:根据商务部出台的《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局应当承担辖区内家庭服务行业的行政管理主管职责。在此基础上,宿城区检察院向区商务局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对全区家政“黑中介”机构开展联合排查,对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的5家家政机构责令当场整改。同时协助区商务局、人社、妇联等部门开展职业技能及法律知识培训15场400余人次。
为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质效,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宿迁市检察院)对全市2020年至2023年763件涉家政服务类警情进行调研分析,联合市商务局召开座谈会,研究讨论家政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后宿迁市检察院向宿迁市商务局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全市行业整治。宿迁市商务局协同市发改委清退严重失信家政企业11家。市卫健委建立家政服务员分类体检工作机制,指导家庭服务业协会制定《家政服务协议书》等行业规范。
【参考意义】
1.对未造成伤情损害结果的虐待被看护人行为,可以结合实施虐待行为的具体情况和被害人的身心伤害程度,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虐待被看护人“情节恶劣”。被害人的人身损害后果并不是认定虐待被看护人“情节恶劣”的必要条件。检察机关应当结合行为人实施虐待行为的起因、对象、手段、强度、频次、持续时间,以及行为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虐待被看护人“情节恶劣”。对出于个人泄愤等动机,虐待年老、残疾等被看护人,持续时间长、次数多、手段卑劣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恶劣”。
2.家政人员实施虐待被看护人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从严惩处,依法适用从业禁止。家庭服务业具有入户近身服务的特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明显侮辱性手段长期虐待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独居老年残疾人,社会影响恶劣,人身危险性较大,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同时可以建议禁止行为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一定时期内从事看护及相关工作,预防行为人再次实施相关犯罪。
3.对行业监管职责分散交叉的,检察机关应当推动协商确定主管部门,运用检察建议促进多部门协同履职,共同参与基层治理。对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监管职责分散交叉的,检察机关应当在充分研究各方职责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走访调查、座谈会商,推动确定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基层治理组织体系。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助力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推动多部门联合执法,合力规范行业发展,提升基层治理成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李 岗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尚 诗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撰写人:尚 诗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罗 璇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罗钰鸿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