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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到底是不是逃逸?检察履职揭开真相
2025-02-08 09:14:00  来源:宿迁市检察院

  “我是撞到人了,但我没有逃逸。”

  “为什么离开现场?”

  “因为撞了人之后周边没有人,没有办法报警。”

  “为什么不用自己手机报警?”

  “发生事故后手机摔坏了,按键一直没有反应,没有办法报警。”

  ……

  这是宿城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嫌疑人对自己行为的辩解。2024年8月23日22时24分,张强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李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强驾车离开现场,后撞到桥墩侧翻。经鉴定,张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侦查机关认定,张强负事故全责且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但在承办检察官讯问时,张强承认自己酒后开车撞到了人,却始终不认可自己的行为属于逃逸,而坚称自己是为了报警救人而离开现场。

  交通肇事后是否有逃逸情节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罪轻与罪重的关键所在,一旦认定具有逃逸情节,应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内量刑。

  通过对全案证据审查,检察官发现案发地点系乡镇道路,案发时间是晚上,案发地周边车辆来往不多,确实与张强所描述案发时周边环境情况一致。

  张强真的不是逃逸吗?此时卷宗里侦查机关调取的张强通话记录以及其撞车后和朋友的通话录音引起了承办人的注意。张强撞到桥墩后,用手机拨打了朋友李明的电话,录音中“李明,我开车撞到人了,你抓紧帮我报警。警察要是问你,你就说是我让你报警的。”

  张强的手机不是坏了吗,为什么能够拨打朋友的电话呢?而张强在通话中特意向李明强调,是张强让他报警也很难不让人怀疑。

  带着这些疑问,检察官再次对张强进行了讯问。

  对检察官提出的问题张强辩称:撞人造成手机屏幕破损电话也无法拨打,但撞到桥墩后,手机就有恢复正常,自己便立即拨打了李明的电话,让其报警救人。

  当检察官提出为何不就近找周边群众报警时,张强则以“农村大家睡得早,而且不认识,怕人家不理我。”为由为自己离开现场的行为辩解。根据相关证据显示,张强的手机确实损坏严重,而他没有选择请附近人家报警的理由似乎也有些道理。

  还是得再去现场找答案,检察官决定再次回到案发现场开展实地调查。经实地调查检察官发现,案发地点系东西道路,离案发地点100米左右有一南北分岔口;从案发地点即可看到分岔口500米处系村居聚集区。后检察官对案发地点到张强撞到桥墩地点进行测量,发现全程长约4.3公里,沿途道路两侧均有村居,车辆在离开现场过程中甚至经过了张强自己的家。张强反常的行为让检察官意识到,他很有可能在说谎。

  很快检察官再次对张强开展讯问,而张强依旧称自己离开现场是为了找人报警。

  “你最后停下报警是因为撞到桥墩侧翻,自己摔进水里不得不选择报警还是真的想抓紧报警救人?如果你想抓紧救人,为什么开车离开案发现场4公里,开车途经的道路两边都是村居聚集地,你没有选择下车请人帮忙?你路过自己的家都没有回去请家人报警,而是去更远的地方找朋友报警是不相信家人吗?在电话中你为何要和朋友强调是你要求报警?如果你的朋友在10公里之外,你要开到那么远的地方再报警吗?这些不合理的地方你怎么解释?”

  最终在扎实的证据面前,张强承认了自己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的事实。据张强供述:撞人后其认为受害者可能已经死亡,在害怕与逃避责任心理的作用下,张强驾车离开现场。本想等第二天解了酒再投案,谁料到慌乱之中又发生了二次事故,于是转念一想干脆投案自首,只要不承认逃逸,应该不会判多久,只是没料到被检察官识破了谎言。

  后因张强认罪认罚,且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最终张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提醒:交通肇事后逃逸是量刑时的加重处罚情节,也是影响事故责任划分的重要因素,如果逃逸将被处以严厉的处罚。对肇事者本人而言,逃逸并不能让其逃脱法律的制裁,反而会造成刑事责任的加重。因此,检察机关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仔细甄别,并结合案发现场的实际情况,准确认定,以“高质效办案”为引领,做到不枉不纵。

  (文中人物均使用化名)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