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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企商标,严打!
2024-11-29 09:54:00  来源:宿迁市检察院

  对二手电子产品进行重构式翻新,影响商标识别产品的来源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应认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造成商标权利人巨大经济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感谢检察机关为我们挽回了损失,还就公司管理的风险作出提示。”近日,华为公司向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复函时再次表达感谢。这要从一起假冒华为光猫的知识产权案说起。

  光猫是一种上网设备,通过光纤接入网络。华为品牌光猫有着良好的市场口碑,这让从事二手电子产品的张强嗅到了别样“商机”。他打算低价收购二手华为光猫,翻新后出售,赚上一笔。

  2019年4月,张强找到自己的同学李兵,共同出资开了一家加工厂。雇佣邓鹏飞等十余名员工,干起了翻新倒卖二手光猫的生意。

  他们对回收来的旧光猫进行性能测试,筛选出性能正常的、可维修的维修,套上全新外壳,然后进行刷机。一番“偷梁换柱”的操作之后,二手光猫“穿上新衣”,摇身一变成了“物美价廉”的全新光猫。如此光猫甚至卖到了拉丁美洲、东南亚等 30 多个国家和地区。从 2019年4月至2022年10月,他们共生产并销售了翻新光猫9万余台,销售额高达890万余元。

  2023年1月,华为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遂立案侦查。宿城区检察院应邀介入侦查。同年7月,公安机关以张强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邓鹏飞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宿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只是将语言转为了英文,登录界面上的企业商标是自带的,并没有添加公司注册商标,怎么就犯罪了呢?”张强作出辩解。

  案件审查期间,张强的辩护人也提出,虽然张强翻新并销售了华为公司的光猫,但这是受法律保护的循环经济行为,商标权利已用尽,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电子商品旧货翻新的定性问题,特别是商标侵权问题,确实是一个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据检察官介绍,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鼓励对电子产品翻新“再利用”,但要求在显著位置标识为翻新产品,且翻新或销售再制造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翻新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及张强等人是否构成犯罪,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对产品做出了重构式翻新。所谓重构式翻新,是指通过拆解、组装那些基本丧失使用价值或是维修成本过高的“废旧”电子产品,获得一个“新产品”。

  为了确保办案质量,2023年9月22日上午,在江苏省检察院的支持下,宿城区检察院在南京组织召开了一场专家论证会。论证会上,来自南京大学、南京邮电大学等高校的多名法学专家、光电学转化学科专家和办案检察官一起畅所欲言。

  “界定一个产品是否构成重构式翻新,不能只看它的核心硬件有没有进行功能上的改变,其内部软件运行逻辑及相关标识改变也需纳入考量。”“行为人对回收来的光猫产品虽然没有进行硬件层面的升级,但其对光猫产品系统的改写以及对主板的刷机行为,已经构成对产品的重构式翻新。从知识产权框架来说,应认定侵犯华为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过充分论证,专家组和办案检察官作出最终论证,8名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张强等人翻新组装二手光猫时通过更改型号、“三码”、版权年份等,使光猫的原厂信息全部发生变化,属于实质性改造。通过刷机固件修改原文件配置将隐藏的电子化商标显示在登录界面,导致消费者将产品误认为是华为公司正版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

  2023年 10月8日,宿城区检察院分别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对涉案11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办案人员引导华为公司根据案件事实、损失数额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及赔偿数额。2023年11月13日,华为公司向宿城区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24年6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强等人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4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邓鹏飞等人2年6个月至3年4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判处张强等人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30万元至440万余元不等。一审宣判后张强等人提出上诉,2024年8月23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审结并不意味着案件完结。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华为公司品牌注册商标知名度高、市场占有度高,却没有配备相应的产品回收机制,加之刷机软件层出不穷,产品加密存在管控漏洞,导致大量光猫淘汰后进入制假环节,侵害用户权益,影响品牌商誉。

  为有效保障用户权益及企业知识产权,宿城区检察院向华为公司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并提出“建立光猫售后回收机制”“提升软件加密保护措施”“增强打击假冒侵权能力”等三方面建议。

  华为公司收到法律风险提示函后,专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并根据建议内容和公司市场研发实际,进一步优化了国内外市场光猫的技术隔离机制,完善了光猫产品售后服务追溯机制,同时对光猫固件安全进行了升级,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本文涉案人物均系化名)

  检察官说“护企”:

  徐建强 宿城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商标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是新质生产力最活跃的经济要素之一。商标侵权行为不仅造成权利人市场份额减少,还间接导致权利人商誉下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追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监督知识产权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使命。我们在办理侵犯华为驰名商标案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组成办案组细致审查,并就电子产品翻新、电子商标认定等问题,在省检察院支持下召开专家论证会。最终认定行为人更改二手电子产品关键性识别信息属于重构式翻新,在重构式翻新的产品上使用原产品电子化商标,影响识别产品来源,构成侵犯商标权犯罪。检察官还主动帮助企业收集证据,引导企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对企业在产品防伪、固件管理中的制度漏洞主动提示法律风险,华为公司及时采纳堵漏建议,促使正品光猫产品海内外销量上涨。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