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
社会公开信
全市文身馆经营者: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继承者与生力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未成年人文身侵害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侵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明令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宿迁市未成年人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谨此要求全体文身馆经营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的社会共识。
为此,我们提醒全市所有文身馆经营者:
1.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2.文身馆店内显著位置张贴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警示标语。
3.发现强迫、劝诱未成年人文身的,及时报警。
4.主动拒绝未成年人文身要求,对难以判明是否为未成年人的,严格落实身份证件查验。
请广大文身馆经营者严格遵守,依法经营,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举报投诉热线:
1231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
0527-84363607(宿迁市未成年人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0527-84363715(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0527-84366583(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0527-84368067(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宿迁市未成年人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宿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