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曾被附条件不起诉的薛某收到了一所高校的录取通知书。
2020年7月,薛某伙同李某、何某在湖南省炎陵县盗窃三辆摩托车,价值约1.1万元。案件被移送至炎陵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发现,薛某案发时还未成年,遂委托司法局对薛某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到因其父母和姐姐长期在外打工挣钱,薛某从12岁起就经常一个人在家,自己照顾自己,目前是某职业中学的在校学生,正在积极备战2021年高考。邻居、老师和同学都反映薛某平时学习认真,为人随和,就是不太爱说话,也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同时,检察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对薛某进行教育。鉴于薛某具有悔罪表现,且属未成年人,根据社会调查结果,9月30日,炎陵县检察院依法对薛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为六个月。
由于薛某家住资兴市,炎陵县检察院主动联系资兴市检察院后,委托资兴市检察院对薛某监督考察,并签订了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协议。帮教考察期间,资兴市检察院检察官李江萍坚持每周与薛某通一次电话,每半个月就到薛某家中走访,对薛某开展心理辅导和矫治。薛某既后悔又感动,表示以后再也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争取考上大学、重新开始新生活。考察期满两个月后,薛某顺利通过了高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