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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不应追诉
2018-10-22 16:32: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柴万志 贾大维

  “在抗灾自救过程中毁坏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依法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近日,当吉林省辉南县检察院检察官宣读对赵某不起诉决定书后,当地的政府和村民都拍手叫好,赵某也激动地说:“检察院的决定我服气,这让我们以后做事更有底气了。”

  今年8月,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辉南分局大龙湾派出所向辉南县检察院移送赵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公安机关认定其毁坏大龙湾中心林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9株、黄菠萝2株,毁坏其他树木29株,立木蓄积4.8041立方米,情节十分严重。但检察官在审查卷宗时,发现了其中的“特殊性”。

  赵某是龙岗山里某村党支部书记。今年夏天,因汛期连续降雨导致山洪、泥石流暴发,冲毁了村子里的水库泄洪渠并造成淤堵,致使60多亩农田被毁。与此同时,天气预报预测汛期仍有连续强降雨。险情就是命令,为了确保灾害不再发生,保证村民的财产不受损失,村委会开展紧急自救行动。在请示镇政府后,与相关部门人员冒雨来到灾害现场,经过细致勘查后发现必须立即对被毁水渠进行拓宽和清淤,才能确保水库安全。此时,一个棘手却又不得不解决的问题摆在了他们面前。

  原来,被毁的水渠旁边树木丛生,其中还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曲柳、黄菠萝等珍贵树种,这些树木如果不砍伐,水渠拓宽和清淤工作就无法进行,后果将不堪设想。但是砍伐树木需要向林业部门申请,而等到审批下来时水库有可能溃堤。看着不断上涨的水位,村书记赵某二话不说,立刻决定伐除挡碍的树木,确保了施工顺利进行,解除了水库的险情。赵某却因触犯了法律,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办,并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在认真审理案件后,认为赵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不应负刑事责任。不能让有作为、有担当的干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为此,检察官立刻与镇政府、村委会取得联系,在详细调查取证后,该院检委会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好宪法赋予的监督职能,通过公正司法为担当者“撑腰”,让敢作为者作为,敢负责者负责,绝不让老实人吃亏。

  编辑:臧宏年